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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办法(暂行)

院字﹝2025﹞15号

2025年06月09日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教育部关于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核算原则、标准:

凡居住在房改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军队公寓及集体产权房、承租单位公房、自购产权房的职工,按房屋所在地至学院上下班的通勤距离核算交通补贴,不同通勤距离对应的补贴金额为:

距离分档

10公里以内

10公里(含)以上20公里以内

20公里(含)以上

补贴金额

1000

1200

1400

第四条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一律按照1000元发放交通补贴。配备公务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五条  职工上下班通勤距离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职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文件,按导航推荐最近路线方案的平均距离进行测算。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由本人申报其中一处实际居住地核算上下班通勤距离及补贴金额。

第六条  因拆迁、出售、退租公房、重新购房等因素出现居住地变动的职工,在变动发生并取得相应证明后,凭证明文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重新认定新居住地址并测算上下班通勤距离及补贴金额。

第七条  学院上下班交通补贴以月为单位发放。新录用、调入的职工,从报到之日起计发。

第八条  几类特殊情况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规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学院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交通补贴照发;三个月以上及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交通补贴,从回院上班当日起重新计发交通补贴。

(二)参加国内脱产进修学习人员,期限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交通补贴照发;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交通补贴,从回院上班当日起重新计发交通补贴。自费出国(境)脱产进修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交通补贴,从回院上班当日起重新计发交通补贴。

(三)挂职锻炼、借调人员的交通补贴不变。

(四)病假、事假,按考勤相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交通补贴金额,定期统计并公示职工房屋地址情况;人事处负责随工资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工通勤班车改革方案(暂行)》及其修订文件停止执行。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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