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题办公会规程(暂行)
院字〔2021〕17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专题办公会议事决策作用,进一步推进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专题办公会包括:书记专题办公会和院长专题办公会。专题办公会一次一般只研究一项专题工作。
第三条 书记专题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院长专题办公会由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召集专题办公会,需提前分别请示党委书记或常务副院长同意,专题办公会后须及时将会议召开情况、形成的决议等向党委书记或常务副院长报告。
第四条 书记或院长专题办公会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第五条 专题会议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等详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条 经召集会议的院领导同意,专题办公会议程由牵头部门拟定,并在会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备,由党政办公室将其纳入专题办公会会议序列。
第七条 专题办公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具体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准备及会议材料印制分发等相关工作。专题办公会设有专门会议记录本,日常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会前牵头部门向党政办公室借出专题会议记录本活页,由牵头部门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原则上会后三日内由牵头部门草拟形成会议纪要,并签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纪要,同时向党政办公室交还会议记录本活页。
第八条 专题办公会决议贯彻落实由会议牵头部门进行督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院领导。需要进一步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