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对外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1﹞37号
2021年12月28日
(2021年第2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共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协作机制,充分利用院内外各项培训资源,满足教育系统干部培训需求,规范对外合作办学,提升学院对外合作水平,依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对外合作主要包括:建设分校区、培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以及与境内外合作培训项目等类型。
一、分校区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建设旨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指经部党组批准,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相关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并由学院为主负责管理运营的独立校区。合作期限由双方协商,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
(一)分校区设立条件
1.分校区的设立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及部党组中心工作,须经部党组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关合作,签署相关合作共建协议,挂牌设立。
2.分校区设立的区域应负有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主要责任,有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区域教育特色明显,教育培训资源丰富,培训师资力量相对雄厚,以利于分校区扎根当地、长久发展。
3.分校区的合作单位必须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能够提供设立分校区所必须的独立的办学设施等基础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障分校区的正常运行。
(二)分校区的职能与管理
1.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合作共建,学院主要投入品牌、专业标准和咨询建议,合作方负责分校区软硬件建设的规划、投资和组织落实。合作方拥有所投资的分校区土地、建筑、设备等的所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学院对分校区拥有管理权和无偿使用权。
2. 分校区具有独立举办培训班、会议的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3. 分校区的事业发展纳入学院整体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双方合作方式、管理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可签署共建协议,按照协议来约定。
4. 如学院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合作方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有关的公章、证照和文件资料等。
二、培训基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是旨在贯彻部党组重大发展任务和学院发展战略,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相关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由相关合作方为主进行管理的培训机构。
(一)培训基地设立的条件
1.合作方须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不超过五年的合作协议,挂牌设立。协议期满后,由学院对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经院党委会同意,可续签合作协议。
2.合作方须具有相应的培训项目来源或开发项目来源渠道的能力,有开展培训的资质和条件,包括配备专职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组织培训教学和课程资源建设的能力,有培训场地和食宿条件。
3.合作方须将培训基地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二)培训基地的职能与管理
1.培训基地可以承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托的相关培训项目,经学院批准,也可以基地名义举办相关培训项目或承接有关单位委托的培训项目。
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合作单位管理为主,具体日常事务由合作单位负责,学院承担指导监督职责。根据各个培训基地不同的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并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3.学院的职责与权利。(1)明确专门组织机构对培训基地培训项目、课程体系、培训教学模式、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进行指导;负责审核培训基地年度办班计划、招生通知、教学计划以及结业证发放名单等,为确保培训教学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提供指导;(2)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专家及相关培训资源支持;(3)为合作协议下经学院同意后组织实施的培训基地有关项目的招生提供宣传平台;(4)负责监测培训质量,提出培训质量评估要求和标准,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升培训基地品牌;(5)拥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印章的所有权及管理权限;(6)按规定收取培训管理费。
4.合作方的职责和权利。(1)制定培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经学院同意后组织实施;(2)保障培训基地的培训办学条件。提供开展培训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学员食宿用房、培训教学用房、相应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等;(3)配齐配强培训基地工作人员,尤其是培训项目设计、课程研发等方面的专业人员;(4)及时开展教学评估,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并按时将相关教学档案提交学院存档;(5)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将培训管理费支付学院。
5.如学院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合作方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有关的公章、证照和文件资料等。
三、现场教学基地
现场教学基地旨在扩展优质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经学院认可,根据教学需要独立承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相关培训项目完整教学单元、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教学费用的合作承办单位。
(一)现场教学基地设立的条件
1.现场教学基地的选择要围绕现场教学课程开发及其实施来筛选,经教务部组织的专家组审核认定后,方可挂牌。具体工作由承办单位和学院相关专兼职教师负责。每次挂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经学院教务部评估认定后,方可延长挂牌。
2.合作承办单位应具备安全承接教学单元的物质保障条件。
(二)现场教学基地的职能与管理
1.现场教学基地可承接学院相关培训项目的整个教学单元,并按学院规定获取相应教学费用。
2.学院的职责与权利。(1)负责现场教学课程设计与组织,学院专兼职教师应提前对承办单位各方面条件进行审核,并设计最终课程形式;(2)对现场教学课程开展教学评估,并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不断提高现场教学水平;(3)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教学;(4)按照规定标准及时支付教学费用。
3.合作单位的职责与权利。(1)按学院要求实施相关教学环节;(2)保障学员生命财产安全;(3)按规定获取相应教学费用;(4)优先参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班次或相关会议。
4.如学院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挂牌取消后合作单位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现场教学基地”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授权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四、境内外合作培训项目
境内外合作培训项目是指学院与境内外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培训班的合作方式,由学院印发招生通知(包括联合印发招生通知)、颁发结业证书,合作双方共享相关收益。
(一)合作的条件
1.与学院合作举办培训项目的境内单位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研究机构或其他社会公益机构。如确需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培训,应服从和服务于培训教学需要,确保社会效益优先。
2.合作实行一事一议,需每次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实际及工作需要,也可与相关成熟的合作单位签署一定时间内的培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签署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代表学院签署。
3.合作项目应该具有公益属性,符合部党组工作要求,优先开展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为培训对象的培训。
4.学院与境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应从严控制,经学院批准后,由涉外培训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与境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严守外事纪律,确保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
(二)合作项目的管理
1.合作项目主题应是与学院性质相符、有利于发挥学院资源优势的项目。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具体落实。
2.学院的职责与权利。(1)签署合作协议。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与合作方商谈合作事宜,拟定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经法务审核后按程序签署;(2)相关培训管理部门需代表学院参与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的制定、授课教师的聘请和办班通知的拟定;(3)合作项目如在学院举办,班主任由学院选派,相关培训部门全程监控教学等活动;如在院外举办,学院至少选派一人全程参与培训工作,发挥协调指导作用;(4)合作项目须由教务部进行教学评估;(5)合作项目如出现了严重有损学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学院有权终止协议。
3.合作方的职责与权利。(1)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2)按协议提取相应培训管理费;(3)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学院或学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包括在自媒体、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或者半公开渠道进行宣传、招生推广或其他任何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4)与学院建立持续联系,经批准可以使用学院各类平台资源。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关于与外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班的暂行规定(2008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