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
2009年03月11日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印章在院内外起着职责、权利的凭信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障学院权益,明确职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及规格
1、学院印章为“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印章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印章。
2、院处、部以及院内其它印章为刊明部门全称的印章。
二、印章刻制
1、学院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
2、院内部门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学院发文批准成立的部门均可刻制印章。
3、印章刻制程序
(1)需刻制公章的部门拟定刻制公章的签报。
(2)签报送人事处审核,待人事处审定后,送学院办公室办理刻章事宜。
(3)印章刻好后,学院办公室留印模,通知刻章部门领取新公章,同时将原部门印章交学院办公室销毁。
(4)学院办公室将申请刻制公章的签报、公章的公函以及印模存档。
三、印章保管
1、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派专人保管。
2、院内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保管。
3、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4、印章保管人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的管理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5、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四、印章使用范围
1、学院印章使用范围
(1)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向院内部门印发的文件;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向外发出的函件。
(2)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
(3)院内人员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4)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聘书等。
(5)院内单位申报国家、部委、北京市科研课题等相关文件及材料。
(6)以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介绍信。
(7)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2、各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1)向院领导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等。
(2)与院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和公函等。
五、用印程序
1、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办理用印手续。
2、保留院领导签批用印的草稿。
3、协议书、合同须保留一份文本。
4、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5、了解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6、审查各种证件、聘书等是否有院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材料;逐一核对证书与名册的姓名是否相符;清点证书数量与名册人数是否相同。
7、超出用印审批范围的应请示有关院领导批准。
六、其它
学院印章和单位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学院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学院印章或单位印章,必须经学院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学院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