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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学院教职工成果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署名的工作规程

院字﹝2025﹞14号

2025年06月03日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成果署名情况,切实维护学院名誉、荣誉、声誉,保障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院字〔201824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建设高水平智库办法(试行)》(院字〔20198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院字〔20213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在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果,以学院名义进行署名、发布、推广及应用等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成果主要包括:

  (一)著作,包括教职工编撰的专著、编著、译著等;

  (二)论文,包括教职工撰写的期刊论文、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等;

  (三)资政报告,包括教职工撰写的研究、咨询、调查等报告;

  (四)培训教学资料,包括教职工编写的培训手册、培训方案、教材、讲义、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学员成果(作业)汇编等;

  (五)资料文件,包括教职工编写的制度文件、资料汇编等;

  (六)报告素材,包括报送给上级部门的各种工作总结、汇报素材等;

  (七)其他职务成果。

  第三条(署名原则) 学院教职工的各类成果原则上以院内部门、团队、课题组或教职工个人名义进行署名、发布、推广及应用等相关活动。以院内部门、团队、课题组等署名的,须报部门或团队、课题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确需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署名,或在成果中使用学院院徽及其图形的,须经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条(程序要求) 学院教职工有关成果使用学院名称、院徽及其图形时,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日常编发的培训手册、培训方案、学员成果(作业)汇编等,由牵头部门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二)日常报送给上级部门的各种培训总结、工作素材等(不含以教育部司局签报形式报出的材料),由牵头部门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三)教材、教学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等,由牵头部门或人员向教务部提出申请,教务部以签报形式,呈报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审批同意。

  (四)著作、论文、资政报告等成果,由牵头部门或人员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以签报形式,呈报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审批同意。

  (五)资料文件及其他成果,由牵头部门或人员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以签报形式,呈报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条(违规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规署名行为,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集体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学院将同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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