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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院字〔2018〕39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项招标及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范招标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拆除、修缮、更新设备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法定招标、院定招标两个等级进行管理。达到法规规定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实行法定招标;没达到法定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但达到学院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实行院定招标;没达到学院规定招标标准的,可视情自行组织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分为法定标准和院定标准,院定标准不得与法定标准相抵触。本属应实行法定招标的项目,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法定招标,是否实行其他形式的招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一)法定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法定招标项目: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名录,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名录为依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进行法定招标的。

  (二)院定招标

  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为院定招标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院拨经费的;

  5.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二)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小组成员。

  (三)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职责:

  1.规范招标活动,制定招标工作有关规定;

  2.决定学院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由工作领导小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学院规划或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门机构或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具体工作,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作为招标人。

  院内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且资金全部自筹的项目,可由项目提出单位或部门组织招标;但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须经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达到院定招标标准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关招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程序

  第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法定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定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报建

  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表学院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材料申报,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2.招标申请

  招标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批准后,可进行或委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法规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编制。

  4.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外公开发布或向有能力承担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报学院审查批准。

  6.标底的编制

  需要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其标底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7.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发放给拟投标单位。

  8.组织现场勘察和投标答疑会

  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工地现场勘察,介绍有关现场情况。对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的各种投标疑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收集后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

  9.投标文件的接收与保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记录好接收时间。投标截止后,立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集中管理并妥善保管。

  10.标底的审核

  标底审核一般安排在开标前一天进行,由项目管理部门、标底编制单位共同参加,学院纪检部门视情派人参加、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标底审核。

  11.开标

  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布置开标会场,通知有关人员到会,做好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由招标小组组长主持,在监标人的监督下按开标程序进行。

  12.评标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政府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评标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部门人员或外聘的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13.发放“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经学院审议确定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确定的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14.签订合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商谈施工合同,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签署合同。

  15.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六章 招标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各项招标活动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招标的单位在发标时应将招标文件附送一份给学院办公室,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地点也应事先告知学院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学院视情况派纪监人员监督开标和评标过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使用外汇的招标活动,外汇金额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适用于本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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