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4日
为了规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院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心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员工。
2.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职业技术学校公开招聘所需人员。
3.实行合理的薪酬制度。
4.坚持以人为本,对所聘用人员进行正面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员工中培养选拔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技术技能过硬的集管理、技术和服务为一体的骨干队伍。
5.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招聘范围及原则
1.中心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面向社会招聘。
2.所聘员工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业的有关规定。
3.所聘员工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工作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4.除组织关系外,中心不负责接转户口、工资和人事档案等关系。
三、聘用条件及程序
1.所聘人员需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具备所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已考取岗位所需的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2.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种)的人员,还应持有所从事岗位(工种)要求的职业技能及特别岗位上岗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等。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北京市规定的相关务工证明以及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3.拟聘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入职体检证明或健康证,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初次聘用年龄,男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4.各部门要按需设岗,须在核定的编制指标内提出招聘计划,未满编部门招聘人员,按正常手续报批,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需报中心主任审批。满编部门如有特殊需要,需由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5.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提交用工计划和申请。行政部根据岗位需要和部门人员编制指标审核用工计划。
6.聘用分为面试、试用和正式聘用三个环节。面试工作由中心和学院人事处等部门共同组织;试用由用人部门负责,要对试用期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试用期满时,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用人部门写出试用期鉴定;正式聘用由行政部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
7.应聘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须持有居民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半年内免冠照片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凡辞(退)职人员中心不再重新聘用。
四、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1.行政部是管理招聘用人的职能部门,中心各部门岗位编制的核定、员工招聘、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管理、用工手续的报批、人员工资管理、工资发放的审核与执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员工辞职、辞退手续办理等事宜;中心各用人部门负责所聘人员的考核、使用和日常管理;分工会负责会员管理、会费缴纳等事宜。
2.劳动合同制人员须同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第二次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行政部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前,部门对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合同期满,如不续聘,其聘用关系、与之关联的人事关系等其他关系将自行终止。在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如需续聘,由行政部根据用人部门建议和考核结果,报中心领导审批,可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初聘人员实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劳动合同制人员在中心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与中心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工作表现良好,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用人部门及劳动合同制人员均同意续聘也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月提出书面聘期考核及续聘意见,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与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本人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6.劳动合同制人员所在部门应按照中心规定的制度及工作岗位职责,对聘用的员工严格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考勤记录,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依据考勤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劳动合同制人员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用人部门提出,同时向行政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8.劳动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手段骗取订立劳动合同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学院及中心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和中心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劳动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1.劳动合同制人员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照基本工资的80%执行。
2.工资实行下发制,每月10日为发薪日。发薪程序为:每月初由各部门考勤员上报考勤表(含员工加班申请表及员工请假申请单等),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制作工资发放表,报送学院人事处。
六、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城镇户籍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按比例应由受聘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受聘人员工资中扣缴。
2.劳动合同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3.来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暑降温费,享受中心劳动保护及工会会员相关待遇;
(2)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3)年度考核合格,根据中心及部门效益,以及本人表现和贡献,可获得年终奖励。如考核为优秀,按学院规定标准另计发一次性奖金。
七、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和中心的利益和形象。
2.在受聘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相应岗位的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3.有权利参加学院和中心组织的员工教育与培训,党团、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5.按照岗位职责和劳动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聘期内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在职学位、学历教育。
6.遵守学院和中心相关保密工作要求,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
7.服从领导,团结同事,接受管理。
八、其他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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