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经济责任制规定
院字〔2022〕38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院内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进行完善与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提高学院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经济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院内管理层次,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传导到每个基层经济责任部门,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职责。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和从事经济业务等,与学院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各级经济责任人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所分管的或经办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五条 按院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学院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履行的职责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共同的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院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院内外审计、税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委经济责任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学院财经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审议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等;
3.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
4.支持常务副院长、分管财务院领导、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支持审计、内控等部门对学院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1.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财经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守和落实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2.组织拟订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等;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关于上述事项的决策;
3.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4.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
5.对各级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财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6.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经济责任
1.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学院的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经济政策、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等,维护学院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2.组织编制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3.领导建立健全学院财务核算制度,组织财务分析,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组织落实各级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关于财经方面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6.加强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财务队伍建设,对学院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对学院投资举办的企业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条 其他院领导经济责任
1.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2.审查分管业务和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按照学院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按照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3.参与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重大经济决策;
4.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减少浪费,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
5.维护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财务处长在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学院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学院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拟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学院财经行为;
2.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要求,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学院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准确提供财务信息,保证学院会计资料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3.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实施年度财务预算;
4.负责组织编制学院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学院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经济业务;
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
8.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报告,为学院的相关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对经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为负责;
2.负责本部门经费及归口管理业务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完成部门绩效指标;
3.对本部门所管理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4.及时清理本部门应收应付款项,确保应收尽收,催报暂付款,处理经济纠纷;
5.确保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配合各级巡视、监察、审计、检查,对提出的本部门财经方面的意见完成整改落实。
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实体研究中心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对学院职工工资、社保政策的执行负责,对所编制的人员经费预算和执行负责;
2.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对学院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教育管理杂志社负责人,负责拟定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对有关人事、员工分配和财务资产制度,应分别报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4.审计部门负责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等制度履行其职责。对所审计项目结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所做出的作为财务处理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5.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经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为负责;
6.非实体研究中心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开展工作,为中心运行争取资源保障,完成既定目标,取得预期成果;对中心发生的经济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投资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和规范运行,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对学院投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3.对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4.配合学院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障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经济责任制规定》(院字〔2015〕6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