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细则
院党字〔2019〕21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教育部直属机关基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学院党委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在学习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三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目标,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邀请其他同志参加。每次集体学习,应邀请部党建工作联络员列席。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确定学习主题、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体学习、讲评学习情况、指导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代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拟制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学习情况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知识;党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等。
第八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作1次重点发言。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并对讲课人选、内容严格把关。积极探索开展主题联学等学习活动。
第九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认真进行个人自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上下功夫。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直属系统建立一线规则的意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措施。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每年年初,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中央和部党组部署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学院党委审定后施行。年度学习计划和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和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主要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学习情况报告及统计表,考勤记录和学习记录,成员发言材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报告、统计表和中心组成员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直属机关党委。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体学习,出席成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定期在中心组内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发布的《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院字〔2013〕9号)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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