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外调入及分配来院人员服务未满五年交纳编制补偿金的具体办法
院字〔2014〕8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加强人员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凡京外调入或毕业分配来院人员服务期未满五年,因个人原因调出或因私出国(境),经学院批准后,均应交纳一定数额的编制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
1.来院未满两年者(未满一年不得提出调离)交纳编制补偿金五万元;
2.来院二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交纳编制补偿金四万元;
3.来院三年以上未满四年者,交纳编制补偿金三万元;
4.来院四年以上未满五年者,交纳编制补偿金二万元;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上述金额的一点五倍交纳。
三、此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四、此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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