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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院字﹝2020﹞17号

2020年0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学院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工作及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和院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学院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清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具体详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清单》。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和学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应确保其内容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经请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详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事项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需要表决的“三重一大”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表决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方式。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出席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应出席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学院办公室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资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党委书记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学院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院领导和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院党委、院领导班子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教育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与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工会、教代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5月修订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院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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