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院字﹝2024﹞25号
2024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学院作为项目单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项目在院内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3个月。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发达国家与我院有友好往来的院校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院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良。
第七条 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青年骨干,优先派出在本职岗位成绩突出,能力强或研究方向符合学院发展重点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及以上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九条 申请时须提交明确的研修计划。
第十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颁布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项目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院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办法。研修人员依托学院工作重点以及人才培养整体计划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个人申请-专家会议评审-党委审批的流程进行候选人选拔。
第十四条 候选人选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院内专家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推荐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要求,按期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线提交有关材料。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要求,按期派出。如因个人原因放弃派出,取消其2年内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为研修人员提供手续办理等方面指导和协助,并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抵达目的国后,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要求,向中国驻研修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并向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在国外访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院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加强对其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第六章 回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院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研修人员应向学院以书面报告、分享会等形式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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