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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报销的通知

2021年04月14日    

关于个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报销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根据学院签报2021年第239号批复,对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1、时间范围:北京市和各地人员流动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的时间。

2、费用范围:(1)工作需要安排的差旅和外出,在地区间流动需进行的核酸检测费用; (2)职工因医疗事项的需要发生的核算检测费用,按学院医药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3、报销要求:属于差旅发生的随差旅费一起申报报销,其他工作事项发生的在报销单上注明工作事项;属于就医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随医疗费一起报销。

4、票据要求:在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收据和发票,费用明细上必须要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字样,如果没有,须附核酸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方可报销,除电子发票可以打印件外, 其他非电子收据或发票必须提交盖有检测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特此通知,请各部门周知。

                                               财资处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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