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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管理办法

院字﹝2023﹞38号

2023年08月18日    

  (2016年制定2023年8月1日第19次党委会修订)

  为服务支撑国家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拓宽人才成长渠道,充分体现对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的关心关爱,保障和激励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干事创业,推进学院援派、挂职、借调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直属系统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教党〔2019]61号)、《教育部直属系统援派挂职工作规程的通知》(教人司〔2021] 122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十四五”建设发展规划》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选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赴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区挂职锻炼(简称“西老革”挂职),定点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滇西边境山区挂职等援派挂职任务的干部人才。

  (二)根据上级部门需求协助开展工作,到教育部等国家部委机关挂职、借调的干部人才。

  (三)应地方政府、有关学校(单位)需求,支持该地区、学校(单位) 教育事业发展的挂职、国内访学及合作开展学术研究等干部人才。

  第二条 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担当作为,甘于奉献;品行良好,清正廉洁;身体健康。

  (二)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符合派驻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应为我院在编职工。

  第三条 将援派、挂职、借调作为培养高素质干部人才的有效途径,要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条件艰苦和情况复杂的地区去磨炼意志、增长才干。

  第二章 组织选派

  第四条 选派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部门直接接受的外派任务或请求,须报人事处统筹安排。

  第五条 人事处根据有关函件要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自主报名人员需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条件后报院领导确定人选;组织选派的人选按有关要求,经一定程序产生后报院领导确定。上述人员产生最终报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经确定的正式派出干部人才,无特殊原因不进行调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派出期间不能履职尽责的,要协调各方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派出的干部人才一般不提前结束外派或延期外派。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或延期,由人事处报院领导批准后,请示相关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人事处为派出的干部人才出具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党风廉政意见等材料。根据派出性质和实际情况,办理派出手续,做好行前谈话、登记及备案工作。

  第三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派出期间,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年度考核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原则上派出时间不足 6 个月的人员,需参加学院年度考核;派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参加派驻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条 派出的干部人才受学院和派驻单位的共同管理,参加派驻单位党组织生活,要遵守派驻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外派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各项任务,树立良好形象,为我院与派驻单位建立良好关系,推动双方合作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派出结束后,原则上仍回到派出前所在部门工作,人事处负责将派驻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意见、工作鉴定等材料做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大后方”的作用,关心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在干部人才援派挂职期间到挂职单位走访慰问一次,人事处负责同志每年要去挂职单位跟踪了解援派挂职干部人才。人事处要建立联系人制度,由所在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作为派出干部人才的联系人。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一次派出干部人才,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派出干部人才发生重大情况,联系人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援派、挂职、借调干部人才正常享受院内相关待遇,年终奖励性绩效按照学院管理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派出期间,学院给予一定生活保障。

  援藏、援疆、援青的每月补助5000元,援派挂职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10000元;在“西老革”,定点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滇西边境等山区挂职的每月补助5000元,援派挂职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8000元。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京外挂职期间,学院为其办理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事故伤害保险和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体检,医疗费用按学院在职在岗同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一年可在学院报销4次本人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一年可在学院报销1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其他挂职、借调干部人才派出期间,学院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京外其他内地挂职、借调的每月补助2000元,一年可在学院报销4次本人往返挂职、借调地的国内交通费;京内挂职、借调的每月补助1000元。

  第十五条 对援派、挂职、借调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者,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驻外人员按驻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同地区、不同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开展赴滇西地区挂职干部选派工作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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