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院字〔2021〕9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精品,促进学术繁荣,提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科研竞争力,规范学院科研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0〕21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20〕2号)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建设高水平智库办法(试行)》(院字〔2019〕8号)等学院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项目奖励两大类别。
第三条 科研成果是指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个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作品,其署名单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英文为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以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着眼教育改革发展的前沿和重点难点问题,服务于教育干部培训核心任务的科研成果为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和调研报告等。
第四条 学术论文类成果指的是已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报纸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性文章。对成果性质认定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合著、编著和译著等,专著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就某一问题在专门研究基础上撰写的、形成独自体系的、具有学术创见的成果;合著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编写的学术著作成果;编著是指就某一问题进行研究、概括、系统总结,把现有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形成的成果;译著通常是指将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著作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的成果。著作类成果不包括汇编、论文集等。
著作类成果须署名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独著或第一作者。
著作类成果应在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封面标注须有“著”字样。
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奖励。境外出版社出版图书奖励原则从严,具体应在征求学院宣传中心、国际合作与培训部和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再行确定。
第六条 调研咨询类成果指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为第一署名撰写经学院程序审核报送并获得正面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范围包括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预算列支有间接费用符合财务规定的院外科研项目和经鉴定为优秀的院内科研项目。
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奖励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和调研报告等。
学院采用专家评议、党委审核等方式评选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从参评学术论文和著作中评选出优秀成果,本着奖励优秀,宁缺勿滥的原则,分别设立特、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一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三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特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0元/项;一等奖奖励金额为8000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3000元/项。
调研咨询报告获得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正国级)正面批示,或被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采用,奖励标准为20000元/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正面批示,或被党和国家重要简报、成果要报、国家级新闻机构内参(如国家社科办《成果要报》、新华社或人民日报社省部级《内参》等)刊发采用,或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发言中采用,奖励标准为15000元/篇;获得省部级党政领导人正面批示,奖励标准按正部级领导10000元/篇、副部级领导8000元/篇予以奖励;调研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重要简报、成果要报刊发采用,或被省部级领导人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发言中采用,奖励标准为2000元/篇;调研咨询报告获得司局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按司局主要领导3000元/篇、其他司局级领导800元/篇予以奖励。
同一调研咨询报告获不同级别批示,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奖励为单次奖励,不累计发放。
第十条 院外科研项目奖励
1.院外科研项目奖励指对已结项的非学院立项资助科研项目,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对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
2.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等级采用结项证书上的结项鉴定等级结果,横向科研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委托方未进行结项等级鉴定的科研项目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项鉴定等级和评审结果为优秀的获一等奖;良好获二等奖;合格获三等奖。
3.50万及以下科研项目,一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28%,二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27%,三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25%;5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项目,一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18%,二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17%,三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15%;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一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11%,二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10%,三等奖奖金为该项目总经费的8%。
4.科研项目奖励经费来自于当年参评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科研项目上浮奖励部分2%—3%由学院所提取的5%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院内科研项目奖励
1.经学院统一组织结项鉴定为优秀的院内科研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组,学院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该项目经费20%。
2.经学院统一组织结项鉴定为合格的院内科研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项目组使用。
3.经学院统一组织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的院内科研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不予拨付,收归学院统筹使用。
4.学院财政支持科研项目奖励费用。
第四章 奖励申报、登记和评奖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
按照科研部通知要求,在申报期内填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申请表》(见附件1)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成果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并提供申报成果实物原件,包括立项或结项证书、论文、著作、转载收录证明、领导批示、被采用的文件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和其他能证明成果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影响力材料一并提交科研部。涉密的调研报告等成果可不提交全文。
调研报告由科研部、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评比、实施
1.科研部对各部门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和核验,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2.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评价。
3.科研部将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汇总复核,并将拟定奖项名单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4.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成果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第一署名人决定。
5.奖励名单及成果目录在学院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科研部提出。科研部将异议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议,拟定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议。科研部对提出异议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6.从成果申报至奖励发放全程中,如发现任何学术不端或违规行为,如虚报、抄袭、剽窃、不当署名、数据造假等,一经核实,将依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处,同时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奖金。
7.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奖励申报
1.项目验收合格后,科研部和财务资产处根据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项目完成情况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科研部审核项目验收情况
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部提交结项证明材料,科研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结题验收材料。
(2)资产财务处审核发放间接经费
符合结项要求的科研项目,财务资产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鉴定等级评定表》(见附件3),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部分以科研奖励形式发放科研项目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组成员奖励。
2.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奖励。
(1)未按要求提交验收合格证明的项目;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延期未结项或本办法生效前已结项但仍有剩余经费的科研项目;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其他学院认为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奖励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奖励分配。
4.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奖励计入学院工资总额,但不占用学院绩效工资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以经科研部和财务资产处确认的为准。在财务资金有效期内,如当年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在申报期限内未拿到有效证明,可推迟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六条 每年末为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登记奖励申报期。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对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经费部分合规性进行审核;科研部负责牵头组织科研成果评奖,负责对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审核;科研奖励由学院党委会最终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和财务资产处根据各自权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院字〔2013〕24号)有关科研成果奖励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作废。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