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及相关费用发放的规定
院字〔2018〕32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做好学院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和遗属抚恤等工作,并将相关费用的发放工作规范化,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中组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北京市人社局《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公发〔2012〕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丧事办理
(一)治丧原则
应本着严肃、庄重、节约、从简的原则办理治丧事宜。逝者生前有丧事简办遗嘱的,学院和家属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二)丧事办理
学院职工去世后的治丧事宜以家属为主,人事处和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予以协助。
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为副司级以上干部,一般由院办公室牵头,由主管院领导和院办公室、人事处、院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治丧小组,协助家属办理丧事。
学院职工去世后均以治丧小组名义发讣告。
(三)学院职工去世,一般应分别以学院和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名义送花圈和挽联。
(四)送花圈、挽联及办理丧事所用车辆等发生的费用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遗属抚恤的相关费用
学院在编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去世后,按以下标准向去世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不分职务级别,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去世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二)抚恤金
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或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驻外(含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含非外交人员)去世,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人事处负责核算,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慰问金
1.学院在职编外劳动合同制员工去世,学院向去世员工家属发放10000元慰问金,费用从学院事业经费列支。
2.学院编内离退休职工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下同)去世,由学院向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1000元,费用从老干部活动经费列支。
3.学院在职职工(含编外劳动合同制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由学院向职工发放慰问金1000元。是工会会员的,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非工会会员的,费用从学院事业经费列支。
四、以上由事业经费列支的项目由人事处列入年度预算申报。
五、国家今后对事业单位职工丧葬抚恤有新的文件规定的,按国家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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