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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作规则

院字〔2014〕18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教党〔2013〕38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严格遵守法纪,坚持照章行事,接受群众监督,把学院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有序、风清气正,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干部培训学院。

  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严守政治纪律,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学院和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和规范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安排。

第二章  院领导职责

  第六条  学院在教育部党组和教育部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学院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学院常务副院长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向教育部部长(兼任院长)负责;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为学院主要负责人,副院长(副书记)协助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工作。

  第七条  副院长(副书记)受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委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不定期向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汇报重要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制定和实施分工负责的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检查分工负责业务部门的工作开展。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四)对分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及调配提出建议方案。

  (五)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方案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分管部门的事业经费有分配、调剂和使用的批准权。预算外资金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开支计划应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根据学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定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奖金和奖励的发放办法及标准。

  第八条  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出差、出国期间,委托一名副院长(副书记)主持工作。

第三章  中层干部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处长(主任)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副处长(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部门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方案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包干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的分配、调剂和开支计划。资金使用额度在2千元以上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凡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规章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要求,由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需采取票决方式决定。

  第十四条  完善各部门提交学院决策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和咨询论证。各部门提交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学院名义实施的重要行政行为,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适当方式征求教代会、工会意见。

  第十六条  实行重要决策督查制度。院领导定期向教代会、工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学院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执行情况。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实施情况,院办作为督办单位,加强对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统筹协调。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纪规定,自觉接受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司法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畅通和规范。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学院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分工联系和督办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督查制度。对上级机关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学院的工作部署以及教职员工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推进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学院工作的原则,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完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支出、重点部门工作流程等重要事项,要通过学院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等方式予以公布,便于教职员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会议主要包括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书记专题办公会、院领导民主生活会、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中层干部例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书记专题办公会、院领导民主生活会、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中层干部会和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会议程序详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重要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议精神,布置学院有关工作以及总结、交流和检查工作执行的情况。中层干部例会由院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院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院办统一登记运转。所有报请院领导审批的请示类文件一律不准分送。院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部门或其他单位的报文。

  第二十九条  以学院或党委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以院办名义印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院办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向教育部领导同志的请示、报告的签报,由院办负责统一报送;向教育部有关司局的请示、报告,由院办统一报送或主办部门直接报送。

  第三十二条  院领导对报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应及时批阅。院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部门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部门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院办报院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院办统一负责对外的正式行文(培训、人事工作的特殊需要除外)。其他各部门不得向教育部领导同志或有关司局行文。

第九章  作风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有担当精神,敢于负责,勇于攻坚克难。

  第三十六条  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学院经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和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贯彻执行中不得有违背学院决定的言论和行为,反对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各级干部要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作出表率。

  第三十七条  院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实行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出席各类会议,事前应向常务副院长请假。院领导工作时间内在院外办事,应告知院办,以便有事联系。

  第三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出差按规定提前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报院办备案。上班期间各部门必须保证至少一名负责人在院内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纪委应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管理的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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