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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院字〔2021〕36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成员经党委会决定,由常务副院长聘任。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的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任职经历。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构成分院内和院外委员两部分。院内委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院研究员组成。为保证学院培训教学工作与时俱进,可聘任一定数量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外部专家学者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根据开会议题需要,每次参会人数明确为9—19人的奇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由教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要对学院教育培训质量和教学工作发挥专业咨询、审议和把关作用。具体包括:

  (一)研究教育培训重点方向,并审议年度培训规划建议方案;

  (二)研究审议教育培训体系相关建设方案,包括课程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培训模式创新、教材和教辅材料、培训资源库等;

  (三)委托有关方面组织开展重点班次教学工作研讨会,审议教学方案,开展复盘总结,提出修改或改进建议;

  (四)对学院新课程、新案例、新现场教学方案评审,提出是否入库建议;

  (五)研究学院培训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工作方案,对健全学院培训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出改进意见;

  (六)其他重要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或者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如无特殊情况,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指导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相关材料提交委员。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每次召开会议,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出席。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需对所审议、咨询或评审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提交学院党委会。在重要评审事项进行表决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实名投票。议事决策采用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原则,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未到会委员一般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研究和决定问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专业,主持公道。不得提前对外公布结果和泄露讨论过程。对于违反上述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将其调整出指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在审议涉及本委员会成员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就培训教学成果的评审、鉴定的决定设立公示期。在公示期内,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决定事项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指导委员会。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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