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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内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3〕13号

2023年11月23日    

  为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发挥院内兼职教师在干部教师培训主责主业中的作用,激发学院现有队伍内在动力,有组织推动学院教学科研质量,全面提高学院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内兼职教师需具备的条件

  1.院内兼职教师是指:在教学和研究部门以外、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一定教学培训及科研能力的人员。

  2.兼职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能够参与、承担具体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3.符合《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中关于师德师风的要求。

  二、院内兼职教师的职责

  1.兼职教师要明确较稳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方向,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深入研究教育规律、成人教学规律。

  2.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教师依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教学和研究部门组织的有关教学、科研活动。

  3.兼职教师要坚持以完成好本岗位职责为前提,秉持奉献精神,发挥业务特长,服务学院培训事业。

  4.兼职教师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身示范,积极践行师德师风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师德师风方面的监督。

  三、院内兼职教师的管理

  1.培训管理部门及教研部门在安排兼职教师参与或执行培训教学组织管理等重要工作需加强与兼职教师所在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并双向汇报完成工作情况。

  2.教研部和干研中心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兼职教师参与本部门教学研讨等业务学习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

  3.培训管理部门及兼职教师归口部门要在教学培训相关环节、教学培训能力水平提升、相关资料发放、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4.兼职教师的全年绩效仍按本职岗位标准执行。参与教学培训组织工作不计算工作量,大班教学和小班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兼职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申报科研课题、获得科研奖励等方面,按相应管理办法享受专职教师的同等权利。

  四、院内兼职教师的确定

  1.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受理。每年9月,人事处视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申报工作。

  2.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人事处、教学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兼职教师资格审核小组。人事处汇总报名情况并充分征求教学和研究部门意见,形成名单和挂靠部门方案,提交审核小组审核后,由党委会审定。

  3.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并不定期开展考核。

  五、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学院原有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兼职教师申请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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