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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院字〔2021〕10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国际及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在学院干训事业中发挥独特作用,是促进开放办学,借鉴世界先进教育思想和教育管理经验,服务学员,提高师资队伍水平的重要渠道。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外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国际及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要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学院党委对学院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院外事工作计划、重大事项要经党委研究和批准执行。

  学院外事工作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教育发展大局、教育干部培训事业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家重大计划、专项计划和自主计划,提升学院办学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学院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部”)是学院国际和对港澳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工作,统一办理有关工作的规划、请示、监督、落实等事宜,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港澳台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六个月以内的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务,包括出国(境)访问、调研、讲学、学术会议、培训、研究、工作等。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

  3.邀请国(境)外教育机构专家、学者等来院访问或讲学。

  4.接收国(境)外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等来华进行短期研修学习。

  5.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

  第四条 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与交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部门或个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学院鼓励院内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与国际和对港澳台同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关服务,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计划内的国际和对港澳台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执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团组或个人因公出国(境)计划。个人临时以因公方式接受邀请,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须提前至少3个月,提交计划和申请,经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商人事处报学院党委审批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学院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访问,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公务访问或工作交流,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金出国访学或攻读学位,学院公派出国访学等,执行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国际部配合学院人事处,协助办理有关申请及因公出国(境)手续等。

  第八条 凡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访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均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综合报告。

  第九条 院内部门邀请国(境)外教育机构专家学者来院访问、讲学等,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商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报学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在活动举办前至少一个月将来访人员机构及个人背景、活动安排等报国际部办理审批或备案。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综述,报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上半年拟举办的会议,须在上一年10月底前,下半年拟举办的会议,须在当年2月底前,向国际部提交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会场、宾馆)、会议主题、意义、协办单位、组委会名单、学术委员会名单、预算、经费来源、规模(中、外代表)、日程安排草案、有无港澳台代表等,国际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际合作与培训部为国外代表办理来华签证手续,主办部门需提供国外代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个人信息。

  主办部门在会议举办前一个月将所有与会人员名单和正式的会议日程报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港澳台代表需另附个人简历。

  主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国际部提交会议综述。

  第十一条 因对港澳台工作的特殊性,国家针对三地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学院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院内部门与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签订交流协议、邀请或接待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等,须先报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报学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学院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交流活动,须获得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或该机构负责人的邀请,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访问手续。

  第十二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士以私人身份邀请学院教职工访问交流,按因私出境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在接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时,按照学院接待外宾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个人的报批手续及任务批件、护照、签证、机票等工作;负责访问前与国(境)外接待单位的联系,落实访问单位;根据需要,协助个人在合作研究、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方面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部负责组织国(境)外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等来院研修和培训等。

  第十六条 线上外事活动按照线下外事活动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或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等,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个人的经费审批、换汇、结汇、决算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行,由国际部负责解释。2014年6月23日通过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院字〔2003〕6号)废止。

附件:参加国(境)外学术活动院内申报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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