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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建设“学习家园”的实施意见(试行)

院字﹝2020﹞37号

2020年11月0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推动学院学习型组织建设,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理念,以强化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职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二、建设目标

  建设学习型组织,激发全院教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类型的学习体系,制定并实施全员参与、可持续、重实效、可量化的学习流程和规范,强化学习管理与考核。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整合院内外资源,为教职工搭建学习和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交流互动、成果展示、相互促进,方便教职工“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

  通过“学习家园”建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院建设成教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的精神家园;提高干部职工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和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本领能力,把学院建设成教职工学习理论新知、提升能力素养、增强干事本领的成长家园;将使命文化、奋进文化、家园文化融入学院文化建设中,把学院建设成教职工同舟共济、奋勇争先的奋进家园;助推学院在新时代形成并固化以“学习”作为引擎的新组织形态,把学院建设成教职工浸润其中、共建共享的文化家园。

  三、基本原则

  (一)注重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学习

  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升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和部党组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把牢学习方向,注重能力提升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教职工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坚持分层分类,确保全员参与

  把学习的普遍性、针对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职工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认真谋划设计,统筹好各类培训资源,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学习成效,确保覆盖学院教学研究、行政管理、服务保障三支队伍。

  (四)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学以致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反对学习上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用学习的方式去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

  (五)注重示范引领,积极改革创新

  坚持领导干部学在先,走在前,做表率。领导干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发现和表彰学习优秀的教职工和部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式,整合学习资源,创新学习制度。

  四、内容体系

  (一)理论教育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最突出的位置、作为最核心的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更好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党性教育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宗旨和作风教育,开展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廉政教育、“四史”教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等,激发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三)形势政策

  强化大局观教育,深刻理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深刻判断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学习了解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国家战略安全、国际关系、国内外热点事件,以及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应对政策。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及历届全会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决策部署上来。

  (四)教育改革发展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南,聚焦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成果,跟踪教育领域前沿与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各类专题学习。

  (五)干部教育培训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干部教育培训法规条例、发展规划,干训理论以及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深刻认识新时代赋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的历史使命,推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六)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提升

  学院教学研究人员,注重学习专业领域前沿理论、学科知识、课程教学设计、培训组织管理、教育信息化及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知识,提升培训专业化能力;行政管理人员,注重学习教育学理论、领导科学、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提升管理和领导能力;服务保障人员,注重学习专业领域技能知识、职业资格所要求的学识和技术,提升保障和服务能力。

  (七)科学人文素养教育

  广泛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法律、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保密、心理健康、公共卫生防护、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学习,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涵养人文情怀,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养。

  五、主要学习方式

  学院引导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方式方法创新,探索建立学习提升新机制。建立“自学+导学+研学”理论学习机制,推进“研究型”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创新理论,提升阅读与理解的高度;建立“知行合一”“善学善用”问题解决新机制,提升学习与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相结合的高度。

  (一)个人自学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每年初确定若干必读书目和参考阅读书目,鼓励教职工多种方式自学。读原著、学原文,利用学院培训资源随堂听课、跟班学习等,提倡撰写学习感悟、读书笔记、听课笔记。

  (二)集体学习

  学院党委及各部门(支部)、团委、工会、学术团体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党建与业务方面的集体学习、交流研讨。

  (三)网络学习

  学院党委每年至少组织2期全院教职工参加的网络专题学习。鼓励教职工利用学院直播课堂、“学习强国”、手机APP等多媒体网络资源主动学习。

  (四)实践学习

  学院党委围绕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若干专题,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院内外专题调研、挂职锻炼。组织教职工(党员干部)深入党性与国情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学习。鼓励教师开展行动学习,探索新的学习模式。

  (五)研讨学习

  围绕某一主题,组织学习研讨交流活动;学院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定期展示交流小组学习成果;不定期举办“学术沙龙”、“读书论坛”等交流研讨活动。通过研讨促学,实现思想碰撞、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六)分享学习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有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借调工作经历的教职工,学习结束后在学院内部分享学习收获、心得体会;鼓励教职工分享自己授课教学或专门录制的学习视频资料,打造学院人共建共享的学习家园。

  (七)组织调训

  依据干部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组织调训学习。有计划安排来院工作5年以上、特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加院外专业培训。

  六、管理与纪律

  (一)登记管理

  以学习时间为基础,以学分为基本计数单位,记录教职工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学习教育活动的数量与质量,采取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管理。(详见附件:《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学习时长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教职工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学院领导以及中层干部的培训学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完成学习任务。

  (三)表彰奖励

  将每年5月5日定为学院“学习节”,设立“金钥匙奖”、“优秀组织奖”等奖项,表彰年度学习积极分子、学习模范部门(支部);制定学习积分阶梯奖励方案,根据积分奖励爱学习、勤学习的教职员工。

  对于学习优秀个人及先进集体,优先安排海外研学。

  (四)学习纪律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或者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应当及时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七、加强组织领导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习型组织建设指导小组。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支部(总支)书记为小组成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有5位,跨部门组成,党政办、人事处、教务部、远程培训中心、图书信息技术部各1位。各部门(支部)、非实体研究中心、智库团队、团委、工会、学习(兴趣)小组,均为“学习家园”建设责任主体单位。

  学院党委书记、各支部(总支)书记主抓学习工作,为学习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各部门在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同时做好部门学习计划。对未完成学习任务的部门或个人,不予评优评先评奖。一次未完成,给予口头提醒;两次未完成,给予书面提醒;三次未完成,给予批评教育。

  附件:《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习家园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职工队伍,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教育部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学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习时间为基础、以学分为基本计数单位,记录教职工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学习教育活动的数量与质量,采取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分按参训学时进行折算,原则上参训半天(4学时)记1学分。教职工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学习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2.5学分(90学时)。

  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分级考核、重在促学的原则,确保学习教育活动覆盖全院教职工,为教职工学习提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教育干部培训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分登记

  第五条  学分包括基本学分、附加学分与奖励学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与登记。

  第六条  下列学习活动列入基本学分

  (一)学院党委及各部门(支部)、团委、工会等组织的集体学习,以学习记录或刊发简讯为依据,半天时间登记1学分。

  (二)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组织调训,以培训通知或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天数登记学分。
    (三)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干部选学,以选学通知或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学时登记学分。

  (四)参加面向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形势教育、知识技能等方面的面授专题讲座,以举办部门的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半天)登记1学分。

  (五)参加中国干部网络学院、教育部直属机关网络干部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及学院组织的网络专题学习或在线课程等学习培训,以在线学习记录为依据,按课程规定登记学分。

  (六)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境内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的,按实际天数登记学分。

  (七)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境外学习,以学位(结业)证书、使领馆留学证明和学习总结报告为依据,参加1学年及以上境外培训的,当年度和次年度视作达到年度学分要求;参加20天以上境外培训的,当年度视作达到年度学分要求;参加20天以内境外培训、学术会议的,按实际天数登记学分。

  第七条  下列学习及实践活动列入附加学分

  (一)挂职锻炼。由学院选派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以组织人事部门挂职通知和考核鉴定为依据,挂职年度视作达到学分要求;挂职锻炼半年以内的,每月登记5学分。
    (二)实践学习。由学院选派到基层或学校实地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的,一次性登记5学分。

  第八条  奖励学分的认定

  (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各类优秀调研报告、创新工作案例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获得奖励学分,一次性登记5学分。奖励学分每年度不超过10学分。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安排或认可为学院教职工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登记5学分。同一专题只登记一次学分。

  (三)学院团委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导师根据参与的指导活动获得奖励学分,每年度不超过10学分。

  (四)教职工撰写读书报告、听课笔记、心得体会等学习成果,提交1份记1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九条  建立学分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登记、统计教职工教育培训学分。基本学分通过学分管理信息平台记录,附加学分和奖励学分经审定后登记。

  第十条  学分的登记管理程序

  (一)每年年度考核时,教职工本人通过学分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学分考核登记表》;

  (二)教职工对基本学分进行确认,附加学分和奖励学分由教职工本人在线录入学分管理信息平台;

  (三)“学习家园”建设各责任主体对教职工提供的《年度学分考核登记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学习家园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习家园建设指导小组按规定分类认定学分。

  第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学习档案,如实记录教职工培训学习情况,将年度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可通过学分管理信息平台査询全体教职工学分记录,教职工可查询本人学分记录。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通报制度。每年7月,统计汇总教职工年度学习进展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每年12月底,公布上年度教职工学分统计结果。

  第四章  学分考核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分考核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学习态度和表现,其中处级以上干部重点考核完成组织调训和干部选学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学分激励机制。设立“金钥匙”奖、“学习组织奖”,评选年度学习积极分子、学习模范支部;制定积分阶梯奖励方案,引导激励教职工热爱学习、勤于学习。

  第十五条  强化学分考核结果使用。把教职工培训情况、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下列情况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或者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学。

  (二)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学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四)干部提拔选任,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任职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学习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选优秀集体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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