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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21〕40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在站期间的正常生活学习,使其更好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博士后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薪酬福利待遇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各项薪酬福利待遇。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执行固定工资。

  (一)应届博士生、无工作经历进站博士后其档案工资按专业技术九级,薪级工资16级的标准执行。

  (二)在站期间执行固定工资(含基本工资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博士毕业后直接进站或博士毕业后工作不满1年进站的,工资标准为14000元/月;

  2.博士毕业后工作1年(含)以上进站的,工资标准为14500元/月;

  3.博士毕业后工作1年(含)以上进站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为16000元/月。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学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学院从其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就餐标准、劳保费、工会福利享受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具体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参加学院的年终绩效分配。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考勤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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