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廉政目标责任
院字〔2018〕43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种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需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依法办理公开招标相关事宜;或者由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领导小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招标投标活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第三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成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四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均要签订《工程建设廉政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