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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学院收费工作,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收入,维护学院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院内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

  第四条  学院收费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四种: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的结算收费票据

  除用于财政部认定的非国库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到款外,主要适用于不构成学院收入的各类暂收款和代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教材费、代收水电费、代收网络费、代收校园卡补办工本费、还包括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税务发票

  用于学院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费;自行举办、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和会议收费;院内开展的复印、打字、资料查询、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等教学辅助服务性收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院内开展的餐饮等生活辅助服务收费;出租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其他收费票据

  为规范学院内部资金流动,由财务处监制的、仅限于院内使用的,起到收款证明作用,而不作为报销凭证的自制收费票据,包括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收款收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门诊部收费收据和内部转账单,主要适用于学院内部相互提供服务等内部结算,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中使用收费票据特殊规定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费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费票据。

  4.没有财政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5.没有财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各种收费票据统一管理单位,院内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收费票据。

  第八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收费票据的印制、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上缴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收费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  收费票据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收费票据管理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要书面告知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  财务处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领用程序

  1.为了保证学院资金及时到位,领用税务和资金往来发票需从严控制,横向科研项目、培训项目、杂志发行可以向财务处领用发票,其他项目原则上到款开票。若确实要领用发票,领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要填制书面《收费票据领用申请书》,经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岗审核、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申请书要明确到款时间及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承诺,对于领用收费票据逾期未到款或不能退还并注销发票的,按项目负责人相关承诺执行。

  2.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收费票据交回检查核销。

  3.收费票据领出、开具时需加盖财务结算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收费票据。盖章时应先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收据。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使用前,使用部门管理员应将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领收费票据要填写内容为本部门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

  第十四条  收费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应拒绝开票,禁止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收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列,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写明开票日期、缴费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大小写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于开错的收费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收费票据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填开红字收费票据。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收费票据使用部门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上缴财务处,并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收入不得坐支使用,财务处在收到各单位上缴的款项后,必须验证收入金额后入账。

  第十九条  学院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机构,对本单位使用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费资金负责,应督促收费资金全额进入本单位账户,并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和收费票据使用部门的收费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各收费票据使用人必须保管好在用的收费票据,不得丢失。凡丢失收费票据的,应立即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相关社会公告程序,同时责任人必须写出丢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签字确认后报各级院领导。收费票据管理员及使用人造成的差错,学院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部门开具收费票据所收款项须在收款后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费票据的核销包括已使用收费票据、作废收费票据和未使用的收费票据,以及全部收费票据存根,收费票据使用部门在自然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收费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时,应检查核销收费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凡加盖学校财务章的收费票据应核实收费票据存根上是否注明收入金额记账凭证号,会计与出纳是否签章。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收费票据使用完后要编制收入汇总表,一式两份,注明收据的起止号码,有效收据张数,收款汇总金额,作废收据号码张数,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制表与收费人复核签章等,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凭此表清点、核销电子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收费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和账薄,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收费票据须保存五年,五年后的收费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法涉及国家财政和税务的核销,由收费票据管理员按财政和税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处,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收费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收费票据使用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收费票据。财务处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收费票据使用部门应实行专人负责制,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建立收费票据领用、使用分离制度,实现领用审批、登记发放、开具使用岗位的互相牵制,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各部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收费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财务处立即其停止收费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学院视情节对收费票据领用人员和该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2.无收费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3.保管不善,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损毁的;

  4.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

  5.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6.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7.拒绝或者阻碍相关部门进行收费票据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其他违反收费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收费票据领用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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