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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院党字〔2020〕3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7〕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规程(修订)>的通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设置方案(2020—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工作是学院党委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动员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员所进行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是学院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第三条  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学院广大教职员工和学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第四条  宣传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及时准确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事业系列决策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精神,广泛报道学院改革发展成就、重要活动和教育培训、教学科研及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和学员的精神风貌、学习成效,讲好学院故事,传播学院声音,多方位展示学院奋进形象,不断扩大学院在全国教育系统和行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  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宣传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学院各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党委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宣传中心。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学院宣传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分析研判;

  (二)按照宣传工作基本要求和根本任务,结合学院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定期研究学院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院宣传工作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组织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沟通、处置引导以及与媒体解释工作;

  (五)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院文化建设;

  (六)总结学院宣传工作,对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宣传中心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本职能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围绕部党组和学院中心工作,负责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学院意识形态管理、理论学习、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院文化建设等职能,为学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文化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政治保证。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和组织实施宣传发展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研究起草宣传工作重要文件文稿;

  2.负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论与政策的学习、宣传,协调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宣传文化相关理论的研究与阐释;

  3.负责学院意识形态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4.统筹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负责学院宣传报道工作,审核、编发、推送学院新闻宣传报道稿件,联络和对接院外媒体,指导协调院内各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6.统筹宣传阵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学院主页中文网站相关栏目、微博、微信公众号及院内电子屏、宣传橱窗、展板等学院媒体平台建设和宣传载体的统筹管理,加强舆论监测,建设舆论阵地;

  7.落实学院文化建设决定、决议,统筹指导学院英文网站的建设,承办学院文化建设具体事务,加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指导学院文化品牌建设;

  8.组织编制学院宣传册、宣传片、出版物等宣传品;

  9.组织策划学院重大活动、重要政策、重要举措等的宣传报道、公开宣讲和新闻发布活动,研究拟制重大敏感问题宣传口径;

  10.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院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提出本部门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活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通讯员(信息员),做好本部门宣传媒介的日常运维、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定期向宣传中心报送本部门的新闻宣传信息,完成宣传中心委托的新闻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宣传信息。

  第十条  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学院内网、外网、相关电子屏等日常技术维护管理工作,推进学院网络文化建设,及时拍摄、采集学院常规工作和重要活动影视图片素材,建立和维护相关数据库,提供、编辑学院新闻的图片和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承担本部门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数据上传工作,遵守保密规定。其中,教务部负责参训学员自制重要学习、生活影像资料及重点班次结业联欢等影像资料的收集、遴选、存档;院办档案室负责宣传、文化工作重要史料、文件等的梳理、归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培训部负责英文网页栏目维护及英文宣传报道稿件的撰稿、翻译工作。

第三章 媒介、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宣传媒介与方式

  (一)学院媒介:通过院内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电子屏、宣传橱窗和展板等进行宣传。

  (二)社会媒介:通过邀请院外媒体来院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撰稿发表等方式,在主流社会媒体和官方权威媒体推介学院。

  第十四条  宣传媒介的管理

  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宣传栏目、宣传载体的建设、审核与管理工作。各部门开办刊物及媒介平台,应报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宣传中心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擅自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

  第十五条  主要宣传事项

  (一)在主流社会媒体和官方权威媒体报道的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我院组织的重大活动;

  2.部级领导出席的我院组织的重要活动;

  3.部级领导出席的学院春、秋季开学典礼;

  4.学院组织的学术论坛、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等重要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

  5.学院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

  6.学院事业改革发展重要成果;

  7.需要宣传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在学院外网宣传报道的事项

  1.本条款(一)中所报事项;

  2.党和国家相关重大方针政策、教育部重要工作;

  3.学院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

  4.学院各类培训项目的开班式、结业式等重要培训教学组织管理活动;

  5.学院重要的培训、教学、科研、外事活动及会议接待等工作;

  6.学院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7.学院及各部门荣获的荣誉称号及突出的好人好事;

  8.学院及各部门为媒体广泛关注的亮点特色、创新做法、教研活动、培训动态、先进事迹、成就荣誉等信息;

  9.各部门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10.学员在院学习期间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学习风貌;

  11.需要宣传的其他事项。

  (三)在学院内网宣传报道的事项

  学院内网主要为院务信息发布、信息化办公、政务公开、内部经验交流展示及在线学习、资料查阅等的信息服务、支撑平台,除个别不宜在外网发布的活动信息和相关动态外,原则上所有需要宣传报道的事项均在外网发布。

  (四)在电子屏、宣传橱窗和展板等宣传报道的事项

  1.本条款(一)(二)所列有关重要事项;

  2.学院各类宣传标语、口号等;

  3.需要宣传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新闻报道与发布

  第十六条  新闻稿件

  (一)新闻撰写

  各部门通讯员(信息员)和带班教师负责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宣传事项相关新闻通讯稿件的采集、整理、撰写,所撰写的稿件应按照新闻稿件的基本要求撰写,包括题目、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基本要素。稿件内容保证准确真实。鼓励撰写有价值、有含量、有深度的报道稿件。根据教育部《部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规程(修订)》,部长出席我院的活动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其他部党组成员不超过600字,新闻稿刊发前需报部领导审阅同意。

  (二)审阅要求

  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稿件的初步审阅,其中,培训项目相关的培训、班务等稿件由项目负责人(总班主任)审阅;分配和交办给学员撰写的稿件由班主任负责初步审阅,项目负责人(总班主任)把关;宣传中心负责统筹核稿,重要稿件报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三)审阅时限

  1.报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办并请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稿件,主办部门应于所报道事项完成的当日完成稿件撰写、初审并交宣传中心核稿、报送。

  2.拟在学院外网登载的稿件,主办部门应于所报道事项完成后2天内完成稿件撰写、初审,填写刊发申请单,由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宣传中心核稿,宣传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统筹编发。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

  学院举行重要活动和重要政策、重要事项等的新闻发布或宣讲活动,宣传中心应根据新闻发布、宣讲内容,拟定发布、宣讲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宣讲单位或新闻发言人拟写初稿,报宣传中心审定。新闻发布、宣讲会务工作由宣传中心负责,相关部门协助。学院各部门以学院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在活动一月前向宣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并积极协助宣传中心做好新闻发布活动。

  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应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院内各部门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采访

  院外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受采访、以学院名义的对外宣传等活动,应征得学院宣传中心的同意,填报申报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宣传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学院有关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对宣传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优秀宣传作品和成果,学院予以奖励表彰。对宣传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院字〔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闻通讯刊发申请表.docx

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接受新闻采访申请表.docx

  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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