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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院字﹝2026﹞35号

2026年10月08日    

(2018年8月27日印发 2026年7月24日第17次党委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厅函〔201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校园信息网络、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等以信息化为主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信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领导、管理和监督。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汇总、审核、备案。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信息技术部做好技术支持与配合。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共建的,由院领导指定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范围及其信息化需求,在学院年度预算填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包括基本信息、项目必要性和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主要配置清单及预算等,报送至网信办。

第六条 网信办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学院资金安排和项目轻重缓急,按照“急用先上、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并报网信领导小组。确有必要的,可委托专家或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七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其申请部门为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运行维护负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经费应严格遵守财务和审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学院有关文件实施。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视项目重要程度,列席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做好档案建设工作,项目合同报送网信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网信办负责解释。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8〕25号)废止。

 附件: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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