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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院字〔2014〕25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我院组织的,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当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出国任务批件及协议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签意见、分管涉外培训和财务工作院领导审签后付款和报销。具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出国短期培训审批、付款及报销流程图”(见附件2)办理。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开支标准见“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附件3)。具体如下: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关于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不得以现金支付。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明由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需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分别报分管涉外培训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4)。

  4.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5.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培训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三)住宿费,是指培训团组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四)伙食费,是指培训团组在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培训团组成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1.严格按照伙食费规定安排用餐。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2.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和特点,公杂费不宜发给个人的,公杂费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五)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

  第七条  学院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培训费开支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5)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九条  培训团组回国后,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填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见附件6),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财务处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确因培训需要超出开支标准的,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写明原因,并报分管涉外培训和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条  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应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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