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关于部机关党委拨付专项活动经费使用方案
院党字〔2017〕8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党建工作发展,规范使用教育部机关党委拨付专项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根据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21号),依据《教育部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报销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学院党委统一组织开展的全院主题党日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资料购买等。
第三条 为提升学院基层党组织活力与凝聚力,部分专项经费按额度拨付至各基层党支部(总支)管理使用,标准为每名在职党员1000元。
第四条 支部党员人数统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学院办公室参照上报部机关党委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员信息登记汇总表》,确定各支部拨付额度。
第五条 拨付各支部(总支)的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1.支部(总支)自行组织的主题党日教育活动(仅限在京当日往返);
2.支部(总支)开展的有关党员培训教育活动;
3.党员教育活动所需书籍、音像资料等;
4.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返还党员个人。
第六条 支部(总支)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须经支委会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活动安排及经费预算方案,经全体支委会委员签字确认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支部(总支)使用专项经费和财务报销执行《教育部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由财务处根据核定额度,给各支部(总支)发放专项经费财务收支册,各支部(总支)使用收支册对本支部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主题党日活动结束后,支部(总支)须就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学院党委。支部(总支)凭活动总结及预算方案,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支部(总支)党员公布。
第九条 拨付支部(总支)的专项经费可结余,留作本支部(总支)次年活动经费。
第十条 离退休党支部专项经费(标准暂定每名党员500元)使用管理由人事处统筹负责。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