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对外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3〕7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教育部党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共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协作机制,充分利用院内外各项培训资源,满足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培训需求,规范对外合作办学,提升学院对外合作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直属单位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对外合作主要包括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开展培训对外合作,应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服务教育事业发展大局为目的,并坚持下述原则: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干训事业高质量发展;突出公益属性,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注重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相匹配;坚持从严管理,审慎规范发展。
一、面授培训
面授培训对外合作主要包括设立分校区、培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院外培训场地以及与国(境)内外相关单位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等形式。
(一)分校区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建设旨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有效拓展学院办学空间和办学资源,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相关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并以学院为主负责管理运营的独立校区。合作期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
1.设立程序
分校区的设立,由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并与合作单位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向学院党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并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党组批准。
2.设立条件
(1)分校区的设立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及部党组中心工作,须经部党组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关合作,签署相关合作共建协议,挂牌设立。合作共建协议签署前,应由学院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2)分校区设立的区域应负有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责任,有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区域教育特色明显,教育培训资源丰富,培训师资力量相对雄厚,以利于分校区扎根当地、长久发展。
(3)分校区的合作单位必须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能够提供设立分校区所必须的独立的办学设施等基础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障分校区的正常运行。
3.职能与管理
(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合作共建,学院主要投入品牌、专业标准和咨询建议,合作方负责分校区软硬件建设的规划、投资和组织落实。合作方拥有所投资的分校区土地、建筑、设备等的所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学院对分校区拥有管理权和无偿使用权。
(2)分校区具有独立举办培训和会议的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3)分校区的事业发展纳入学院整体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分校区的管理运营坚持以学院为主原则,其中项目立项、培训教学、质量管理、档案与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业务与关键环节,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以确保分校区培训事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培训质量。
(4)如学院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合作方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校区”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有关的公章、证照、授牌和文件资料等。
(二)培训基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建设旨在贯彻部党组重大发展任务和学院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各地优质办学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是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相关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并由学院与合作方依职责共同管理的培训机构。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协议期满,经考核评估合格,可以续签合作协议。
1.设立程序
培训基地的设立,由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培训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并与合作单位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向学院党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并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分管部领导批准。
2.设立条件
(1)培训基地的设立必须服务于教育部党组重大发展任务和学院中心工作,须经教育部分管部领导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关合作,签署相关合作共建协议,挂牌设立。合作共建协议签署前,应由学院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2)培训基地设立的区域应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区域教育特色明显,教育培训资源丰富。合作方须具有相应的培训项目来源或开发项目渠道的能力,有开展培训的资质和条件,有组织培训教学和课程资源建设的能力。
(3)培训基地的合作单位,必须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有培训场地和食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障培训基地的正常运行。
3.职能与管理
(1)培训基地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合作共建,在双方合作期间,学院对培训基地拥有优先使用权。
(2)培训基地以承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托的相关培训项目为主,在有空闲的情况下,也可以学院基地名义举办相关培训项目或承接有关单位委托的培训项目。
(3)培训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按照责权利相匹配原则,由学院与合作方共同实施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项目立项、培训教学、质量管理、学籍与档案管理、财务等核心业务以学院管理为主,服务保障等其他非核心业务以合作单位管理为主,以确保培训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院权益。
(4)如学院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合作方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基地”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有关的公章、证照、授牌和文件资料等。
(三)现场教学基地
设立现场教学基地旨在扩展优质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根据培训教学需要独立承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相关培训项目完整教学单元、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教学费用的合作承办单位。学院对现场教学基地不挂牌、不授权。
1.设立程序
现场教学基地的设立,由学院相关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教学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并与合作单位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报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批准。
2.设立条件
(1)现场教学基地的选择要围绕现场教学课程开发及其实施来筛选,经教务部组织的专家组审核认定后,方可设立,并与合作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具体工作由承办单位和学院相关专兼职教师负责。合作期限一般为三年,合作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经学院教务部评估认定后,可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承办单位应具有优质特色教学资源,并具备安全承接培训项目教学单元的物质保障条件。
3.职能与管理
(1)设立现场教学基地,旨在充分利用当地优质特色教学资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培训质量。
(2)现场教学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以合作单位为主。学院负责现场教学课程设计与组织、课程教学评估等,并对现场教学全过程实施监督,项目结束后按规定标准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支付相关教学费用。合作单位按学院要求配合开展相关教学环节,保障培训教学的顺利实施,优先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等。
(3)如学院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合作单位需承诺不得再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现场教学基地”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交还所有与学院合作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四)院外培训场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外培训场地是指为了完成学院培训任务、弥补学院办学空间不足而在学院之外借助京内外社会场地举办培训项目的场所。学院对院外培训场地不挂牌、不授权。
1.设立程序
院外培训场地的设立,由学院各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并与合作单位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向学院教务部提交院外培训场地名单、场地条件、报价、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教务部根据近年来院外培训场地办班情况,综合接待单位信誉、接待能力、地理位置、价格等因素,确定各地院外培训场地清单,经教务部主任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2.设立条件
(1)院外培训场地的确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高等院校等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相关的培训接待能力、资源和经验,信誉良好。不得在国家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确定培训场地。
(2)对院外培训场地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由教务部对院外培训场地名单进行调整公布,对新的符合条件和办学需要的场地及时纳入,对信誉服务差、学员反应强烈的场地及时淘汰。
3.职能与管理
(1)设立院外培训场地旨在充分利用当地培训资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培训质量。
(2)各培训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教务部每年公布的院外培训场地名单中选择办班地点,并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按项目及时与接待单位进行结算。确因工作需要(含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指定培训地点)需在名单之外另行选择培训场地的,由培训管理部门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结算价格,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五)国(境)内外合作培训项目
国(境)内外合作培训项目是指学院与国(境)内外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培训班的合作方式,由学院印发招生通知(包括联合印发招生通知)、颁发结业证书,合作双方共享相关收益。
1.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的程序
合作开展培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需每次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实际及工作需要,也可与相关成熟的合作单位签署不超过五年的培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签署按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和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2.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的条件
(1)与学院合作举办培训项目的国(境)内单位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研究机构或其他社会公益机构。如确需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培训,应服从和服务于培训教学需要,确保社会效益优先。
(2)合作项目应该具有公益属性,符合部党组工作要求,优先开展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为培训对象的培训。
(3)学院与国(境)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严守外事纪律,确保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经学院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有关培训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涉及与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应按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3.合作培训项目的管理
(1)合作培训项目主题应是与学院性质相符、有利于发挥学院资源优势的项目。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具体落实。
(2)合作培训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学院为主、合作双方共同管理的原则,合作培训项目的经费收支由学院统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经学院法务审核后,按程序签署。
(3)学院相关培训管理部门需代表学院参与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的制定、授课教师的聘请和办班通知的拟定,选派班主任或跟班教师全程参与培训教学活动,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确保培训活动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教务部门要对合作培训项目进行教学评估。
(4)合作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并提取相应培训管理费。合作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学院或学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包括在自媒体、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或者半公开渠道进行宣传、招生推广或其他任何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5)合作项目如出现了严重有损学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学院有权终止协议。
二、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对外合作,旨在加强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及其分院的标准化建设,统筹整合网络培训资源,建设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全国教育干部网络培训体系,进一步推动网络学院在全国的布局,扩大网络培训覆盖面,积极响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培训需求,以优质的网络培训资源助力各地教育干部培训事业。
(一)合作方式
学院在网络学院已开展业务的基础上,与各省(直辖市)、地市、县区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各地高校,合作共建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包括省级分院和地市(县区、高校)学习中心,分别命名为“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分院”和“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学习中心”。
(二)目标原则
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建设原则是:“优势互补、共建共享、协同发展”,以充分发挥网络学院的课程与平台优势、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各高校和各地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优势为目的,实现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教学共管的目标。
(三)决策程序
网络学院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设立,由学院远程培训部根据网络培训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并与合作单位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向学院党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院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如涉及挂牌、授权行为的,还应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四)组织管理
1.网络学院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主办,由学院远程培训部具体负责管理运营。学院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高校是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主办单位,承担建设管理领导责任,其中:
(1)学院负责全国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授权学院远程培训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2)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或高校负责本地(校)教学服务中心建设的统筹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督导,授权相关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2.学院远程培训部和地方培训机构或高校相关部门是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实施职责,其中:
(1)远程培训部负责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审核备案、启动授牌、运营指导、评估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建设管理地方教学服务中心服务体系,面向全国教育系统各类对象开展培训;
(2)地方培训机构、高校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组织学员参与网络学院培训,承担所辖区域内教育系统各类对象的培训服务等工作。
3.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专业基础扎实,师资力量雄厚,具备多年培训(含网络培训)经验,培训工作学员满意度高;
(2)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规范;
(3)能够承担线上线下培训设计、组织管理与学习过程支持服务,按需配备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
(4)能够提供线下集中培训所需的基础硬件,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场地、教学设备、食宿、交通等,相关服务、收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能够整合本区域、本校内优质培训基地资源、课程资源与师资力量。
4.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及权责义务关系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协议约定。
(五)运营管理
1.网络学院协助地方承办单位建设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相对独立的培训平台并提供运营支持服务。
2.网络学院与地方承办单位共建课程、师资、基地等培训资源。地方教学服务中心自主开发网络课程时,须参照网络学院的课程标准,并按要求上传到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平台,与网络学院共享使用。
3.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运营,指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络员与学院远程培训部协调工作。
4.地方教学服务中心须参照网络学院统一的教学服务标准体系,根据培训项目运营需要组建本中心的培训管理与教学服务师资队伍,负责本中心的网络培训工作。
5.地方教学服务中心须根据学院统一管理要求,每年初制定、报审年度工作计划和培训服务计划,每年底提交年度运营工作总结(含自评报告、培训信息汇总等)。
6.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组织的学员参加网络学院培训所颁发的培训证书或学时证明由学院远程培训部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备案查询管理。
7.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应依据网络学院办学方向、制度体系及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断自我检查评估与完善。
8.地方教学服务中心每年底依据《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地方教学服务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见附件2)开展自评,学院进行复评,学院有权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地方教学服务中心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按期整改,并于次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9.地方教学服务中心不得对外二次授权、挂牌,各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挂牌授权名义开展约定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借机牟利。
10.地方教学服务中心每年必须按计划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发生重大培训事故、严重影响学院品牌声誉的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由学院通知其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解除合作关系,撤销该地方教学服务中心。
(六)经费管理
1.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培训费用的收支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培训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合作约定,学院向地方合作方支付不高于该教学服务中心年度网络培训费总额的30%作为专家指导费、教师辅导费和组织管理劳务费等费用。
2.地方教学服务中心为“分院”的,每年组织的网络培训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地方教学服务中心为“学习中心”的,每年组织的网络培训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如未达到上述标准,学院按相应比例扣减支付给合作方的专家指导费、教师辅导费和组织管理劳务费等费用。
3.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开发共享的本地优质课程资源,经审核上传至网络学院课程库共享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培训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地方教学服务中心课程资源开发费。
4.学院混合式培训项目中的面授培训环节如委托地方教学服务中心协助承办,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七)其他
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纳入学院对外合作体系,由学院教务部统一管理。
三、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对外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地方教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部和远程培训部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