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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聘请国(境)外客座教授实施办法

院字〔2022〕6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干部培训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境)外客座教授(以下简称“客座教授”)聘请工作,加强干部培训国际性建设,提高学院对外开放办学水平,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以面授或线上形式,适时为学院有关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或与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对学院的培训教学、相关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指导。

  第三条  聘请条件。学院聘请国(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或专业机构、知名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学者或高层管理人员为客座教授,其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须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与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聘任程序。客座教授的人选,由各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并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境)外客座教授推荐表》(见附件),由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由学院党委会讨论确定客座教授人员名单。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五条  聘期。客座教授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继续聘用的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第六条  待遇。客座教授讲课费用和标准,按照院字〔2021〕32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外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以人民币支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学院为客座教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其他

  (一)学院优先聘请与学院有较长期合作与交流关系、知华友华的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的学者或高层管理人员为客座教授。

  (二)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院客座教授的日常联系和服务。

  为学院提供讲座的其他国(境)外授课人员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直接邀请,报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不发聘书,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三年一聘的客座教授。出席学院举办的国际会议或进行一次性报告的国(境)外专家不在此列,其管理按照学院院字〔2021〕10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事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培训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字〔2014〕35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聘请外籍客座教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境)外客座教授推荐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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