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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院字〔2022〕36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对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字〔2013〕22号)进行充实与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财务管理体制、预算与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院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院内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是学院所有财经业务由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院党委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学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围绕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做好财务管理与服务、监督与筹划工作;负责学院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上岗,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各部门根据学院发展目标、部门职责和任务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编制学院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充分讨论和沟通后,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批准的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控,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决算。决算是指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决算报告报院党委审定,经批准后上报。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培训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七条  在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学院收费范围和标准最高决策权在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可授权分管院领导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学院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由业务部门牵头拟定,并经学院上述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其中:培训业务收费由教务部牵头负责制定,后勤服务收费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制定,杂志收费由教育管理杂志社牵头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入需全额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坐支,禁止设立账外账,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部门在取得收入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并及时和财务处核对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事业支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培训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学院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按照年度预算数控制,财务处根据预算中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类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学院开展培训、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尽可能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院支出范围和标准最高决策权在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授权分管院领导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院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由业务部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牵头拟定,并经学院上述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其中:培训业务支出由教务部牵头负责制定,后勤服务支出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制定,杂志支出由教育管理杂志社牵头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时,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该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字〔2013〕22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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