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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4﹞15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行政学院”“清源北路8号”“行政学院”“国教院”“NAEA”“naea”及其他任何包含学院中英文全称或简称注册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网络直播账号以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符合“新媒体”定义的网络媒体。

  参训学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及借调人员等在院期间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宣传中心是学院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学院新媒体政策,加强对新媒体意识形态领域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对新媒体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学院新媒体由宣传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各二级单位对本部门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负主体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创建的个人新媒体,不得冠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行政学院”“清源北路8号”“行政学院”“国教院”“NAEA”“naea”等任何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有关的名义运行。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个人新媒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七条 学院新媒体实行两级审批制。二级单位新媒体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媒体申请表》等材料同意后再行创建。

  未经学院审批,不得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所属部门、组织、工作项目和内容的名义(包括并不限于官方认证、个人简介及发布内容等)开通各类学院及学院各级组织所有的新媒体。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创建,性质上类属学院工作交流,内容上主要涉及学院日常工作事务的微信群等各类新媒体,实行创建人直接负责制。涉及培训办班的,由该培训班次的培训主办部门负责管理。该类新媒体同时应符合学院有关培训工作规定。不涉及培训办班工作的,由创建人所在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各新媒体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服务主责主业,防范意识形态风险。不得上传涉及保密领域内容。

  第十条 新媒体归口部门须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规范信息审核和发布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内容的新媒体,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归口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发布内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纠错机制。各新媒体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学院重要新闻由院级媒体发布后,其他新媒体可转发。在涉及学院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时,二级新媒体应按照学院新媒体发布内容转发,严禁私自发布未加审核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各级新媒体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负面舆情时,要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新媒体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院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传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媒体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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