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院字﹝2023﹞50号
2023年11月24日
(2019年12月31日第36次党委(扩大)会通过,根据2023年9月25日第23次党委(扩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资金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以科研立项方式开展科研活动,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所获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立项署名单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无论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效能,构建跨部门连通的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科研、财务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承担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责任,对项目的申报、立项、研究进展、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对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责任,在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承担科研项目聘用与学院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研究助理和科研助理的审批备案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行为的督查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中需政府采购或招标购买设备的采购和备案职责。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相关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预算编制。教育部、财政部来源经费,除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可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外,原则上不设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分为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等三大类。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费用,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奖励。奖励办法参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最多不超过40%;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最多不超过30%;500万元及以上部分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首次到账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额的40%,到账时间应该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半年内。科研项目经费最多分三笔支付,尾款应该在结项后三个月内付清。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外拨。如研究项目中有协作单位需外拨经费,应在项目书(如立项协议、任务书和合同等,下同)中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预算支出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以备审核。未在项目预算中列支外拨经费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增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书、合同书、经费到账通知单等材料至科研处立项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制。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如下:单笔经费5千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单笔经费5千至1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经费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支出,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来源经费,需按国家和学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预算合理安排,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劳务费可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发放给与学院有劳动聘用关系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申请发放的,需报人事处审批备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费、设备费等开支,按学院已出台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考察、田野调查、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发生的无票据支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填单签批”的原则予以报销。无票据支出经费原则上控制在直接费用的10%以内。项目负责人持审核批复后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无票据支出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外拨经费的办理,须提供合作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科研处备案。外拨经费超过总经费30%,或超过10万元(含)的,需经分管科研、财务院领导会签,按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出、离职、退休、去世等情况,需冻结、回收或退回项目经费的,由科研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复意见执行。退休人员未完成的科研项目归原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支持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学院原则上不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学院每年定额拨付,由科研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研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转结。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无票据支出项目,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经费预算调整书面申请。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院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批。设备费原则上不予调增。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若追加经费,则追加经费只能用于直接费用,不得再次提取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第五章 决算与结账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之后,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有管理办法的,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可继续支取结余资金用于其它科研活动。中央财政资金来源的项目剩余经费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方要求原路返回或收归学院科研工作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延期和不按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对剩余经费按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院相关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体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院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公开制。科研项目结项后,科研处应当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在学院内部适时公开项目名称、成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纪检审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学院逐步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将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学院有权进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央及国家部委落实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获批立项的各类在研科研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20〕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