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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来院访学研究生守则

院字﹝2026﹞25号

2026年07月24日    

 2026716日第八届党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学院访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充分保障访学研究生在院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顺利完成联合培养项目,特制定本守则。所有来院访学研究生须自觉遵守执行。

第一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科学管理原则,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访学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有关学习、公共生活的管理规定;应当团结友爱,尊敬师长,避免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应当遵守学术诚信,严禁抄袭、造假。

第三条  访学研究生来院后应尽快熟悉学院的学习与生活,须参加访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得缺席必修课;参加班集体、临时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可自主选择听取相关培训班次的专题报告,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四条  访学研究生须随身佩戴听课证,以此作为访学和参与正式活动的凭证。

第五条  访学研究生须自觉维护课堂纪律,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大声喧哗,在参加教学科研活动时应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第六条  访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认真听课,积极与指导教师沟通,按时、按要求完成简报、中期检查及访学报告等学习任务。

第七条  访学研究生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成立班委会、临时党支部等形式的班级组织。访学期间,班长负责访学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支部书记负责访学研究生的组织生活。班干部应协助班主任做好学习、生活上的保障工作,加强学生内部的自我管理。

第八条  访学研究生对学院教师、讲课专家等的研究成果或讲义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外泄。

第九条  请假制度

访学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科研等集体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访学研究生应按时销假,如需再请假的,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

请假应由访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请假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科研处批准。

(二)访学研究生在访学期间需离京的,须提交书面假条,由科研处批复。

(三)访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累计请假总时长达到计划学习时长的1/6,不予颁发结业证书,不予发放离校月数的生活补助。

(四)学习计划外的个人活动,包括节假日的外出游玩等,均须向班主任报备,院外集体活动还须向科研处报备。

第十条  访学研究生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每天晚上11:00前必须归宿,若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应事先告知班主任,严禁在校外留宿。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如有特殊原因,须向班主任报备。

第十二条  访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注意人身、食品、财产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  访学研究生学习期间的食宿由学院与合作院校统一安排,应遵守学院及合作院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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