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院字﹝2024﹞32号
2024年11月29日
院内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字〔2018〕29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项目范围
财政项目指中央财政拨款的项目,其中财政修购专项还需遵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修缮购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24〕6号),网络培训财政专项还需遵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2〕3号)。
二、财政项目预算编制
(一)财务处根据教育部当年预算编报通知和下达的项目控制数等,向各部门发布预算编制通知。
(二)培训类项目由教务部归口统筹编报,修购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统筹编报。各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统筹开展项目文本的填报工作。除科研项目外,各财政项目负责人应为部门负责人。
项目文本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实施方案等基本信息、项目支出计划、测算信息、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信息等。填报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准确预估项目支出计划,确保预算科学、合理、规范。
(三)若申报的财政项目主要任务为开展课题研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科研处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将备案材料与项目文本一并提交财务处,执行学院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否则按一般项目进行管理。
(四)项目文本需经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汇总上报各财政项目预算,待教育部批复后将预算下达至各部门。
三、财政项目预算执行
(一)各财政项目需根据上报的项目文本,在预算批复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遵照国家、学院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要求,财政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两年,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资金,将作为结余资金上交中央财政。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执行的合规性和及时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项目负责人需与财务处密切沟通,做到及时结算、报账等事宜。
四、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监控与自评
(一)预算绩效监控是对财政项目当年1-7月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一般于预算批复的当年8月开展。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分析绩效监控结果,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
(二)预算绩效自评是对财政项目全年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自我评价,一般于预算批复的次年2月开展。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分析绩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
五、财政项目预算调整与调剂
(一)财政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
(二)预算调剂指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之间的变动。财政项目确需进行预算调剂时,需由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向教育部发起申请。同一项目总额不变,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跨款级科目调剂、政府采购预算品目、数量和金额调剂,需教育部审核后生效;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跨类级科目调剂需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核后生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