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院字〔2023〕48号
2023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新时代党的理论和制度创新,紧扣党和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和学院主责主业,坚持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三位一体协同推进,努力为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理顺科研项目运行机制,加强科研项目服务,规范科研项目考核,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学院科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分管院领导负责职务权责范围内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对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项、鉴定、归档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应认真履行科研项目要求或合同条款,按时完成既定科研目标;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研究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要求;遵守学术诚信,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积极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在开题、结项、鉴定、成果登记、立卷归档等环节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内控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科研项目申报或合同签署负有审核把关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执行和经费使用负有把关和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监督检查和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做好科研项目的配套支撑和管理工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院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内科研项目三类。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财政支持的竞争性科研项目。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除纵向科研项目和院内科研项目之外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非公开招标竞争方式下达或委托学院(含学院教师)进行研究、调研等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院内科研项目是指学院根据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竞争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类别属性有待明确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为署名单位,所批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院在岗教职工。
第十四条 学院为对外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申请书(以下统称项目书)的唯一法人单位。院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未经立项审核、审批同意或学院授权情况下,以学院、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科研项目书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申报通知,组织教职工申报。学院按照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项目主管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立项项目。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主管单位立项文件和项目书为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横向科研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共同签订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书。项目书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委托方洽谈协商,经所在部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可签订项目书;项目书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签报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研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签订项目书;项目书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签报基础上须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二)横向科研项目须具备合规书面文件。横向项目原则上要求签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经学院批准,未签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的横向科研项目,均应有委托给学院或个人的正式项目委托文件,同时,项目负责人还需与学院签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委托任务书》,出具委托函件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上级单位(非企业)。如项目书中存在未包含的特定条款,可将特定条款以附件形式附后。变更学院制式合同格式或内容需作出说明。项目书约定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书生效日期三个月内将科研项目合同书或委托文件提交至科研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书生效和经费到账为依据。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责任人应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课题经费到账通知单》并至科研处办理立项。
(四)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横向科研项目书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质保量,按期履行约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统计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院内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院内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学院在岗教职工,每位教师可申报主持一项课题和参与申报一项课题,每位教师最多可以参与申报两项课题。有在研院内科研项目或上届院内科研项目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不能申报。各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团队申报课题,学院鼓励教师结合非实体研究中心和智库研究方向申报,鼓励跨部门申报。
(二)院内科研项目申请者以学院发布的项目指南和要求为依据,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xx年度课题申请书》。学院根据科研规划和经费状况确定年度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数额。
(三)院内科研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由科研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院内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纳入全院科研项目管理范畴。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没有特殊要求的,学院一般不进行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等,最大程度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书内容时,应向所在部门、科研处通报并征求意见,如变更项目预算还需向财务处备案,按主管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书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过程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或项目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其以学院作为署名单位获准立项的各类纵向项目原则上不得转出,确需转出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学院收回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书约定进行过程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所在部门及科研处,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若因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处置争议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院内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院内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在3个月内开题,开题会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并在开题后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开题报告书》。
(二)院内科研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70%,待项目结项后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拨付剩余费用。
(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后,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退还已使用科研经费,其剩余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科研工作统筹使用:
1.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或立项两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
2.无故不按时开题并提交开题报告的;
3.在科研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纪违规现象的。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研究条件、研究能力或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对项目予以撤销或终止,剩余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科研工作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项(鉴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项(鉴定)按项目主管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项手续。科研处收到项目主管单位的结项(鉴定)批复后,视为结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办理审批程序,并及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项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和其他相关结项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若无法提供《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须提交盖有委托方印章的结项证明、财务处签字盖章的经费决算书、项目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结项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
(二)未在项目书约定期限内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协商并签订延期协议,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签订项目终止协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结余经费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院内科研项目的结项管理。
(一)院内课题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结题鉴定。课题鉴定成果应和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一致。
(二)申请结项鉴定条件。一般课题完成以下任意一项成果,重点课题完成以下任二项成果可申请鉴定:
1.出版著作,未正式出版的需提供出版合同;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未正式发表的需提供用稿通知;
3.主体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4.提交一篇通过学院审核并报送上级机关的调研咨询报告;
5.开发一门课程并通过学院试讲;
6.主体成果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一级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7.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学习时报》等国家级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研究性文章;
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课题成果第一作者须为课题组成员。鼓励研究成果标注院内课题资助。
(三)课题完成以上三项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其中一项成果的第一作者须为课题负责人。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的课题结题鉴定等级为合格。
(四)课题负责人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内课题结题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结项材料。
(五)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项时间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结项鉴定会由科研处统一协调、组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结项报告质量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分类划拨剩余经费。
1.鉴定为优秀的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同时学院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该项目经费20%,并在下一轮院内科研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立项。
2.鉴定为合格的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3.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剩余30%科研项目经费不予拨付,收归学院统筹使用。
(七)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可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只能申请一次,相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二次鉴定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剩余经费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在新一届院内科研项目申报中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积极做好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作为结项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同时,可进一步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结项(鉴定)成果,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所在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