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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院字﹝2024﹞35号

202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保密局、教育部关于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为学院在办学治校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含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批示件)、工作秘密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做到极端负责、准确规范、高效有序、确保落实、安全保密。
  第四条 坚持学院党委对学院保密工作的领导,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学院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议程和工作规程;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保密工作联系人职责,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工作所辖范围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含编制内、编制外)须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学院保密办法,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严防出现泄密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学院平稳运行。
第二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院涉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确定。确定后的涉密人员名单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报教育部保密办备案。
  第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由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培训。在岗期间每年培训不少于4个学时,并按照教育部保密办有关需求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离职前,应清退涉密载体,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院内岗位变动的由党政办公室进行保密教育提醒,确定脱密期限,并实行脱密期管理,离院离职的由党政办公室向接收单位送达脱密期委托管理书。
  第八条 院内涉密人员及脱密期管理人员需按要求向人事处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岗及脱密期期间应从严管理,出国(境)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进行行前教育和回国访谈,返回后按规定将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管理。因公出国(境)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行前外事纪律提醒。
第三章  涉密文件及工作秘密文件管理
  第九条 涉密文件指由教育部等上级或外单位制发的明确标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
工作秘密文件指学院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学院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具体包括标有“内部”等标志的院外来文和其他“学院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内文件。工作秘密文件应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表述。
  第十条 涉密文件的收发、运转、保管、处理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中央文件、中央领导批示件,按照涉密文件要求管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在中央媒体发布前,不得公开使用,经删改后公开发布的,公开使用时以删改后的版本为准。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的收发、运转、保管、处理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其他部门或个人直接收到的涉密文件,须及时移交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
  第十二条 涉密文件须保存在保密柜中,不得与非涉密文件混放。涉密文件的阅看须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严格按照最小知悉范围原则在指定位置进行,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阅看期间不得互相横传文件,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留存、带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复印、不扫描;严禁对涉密文件拍照、摄录;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涉密文件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密文件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指定场所使用符合要求的涉密设备进行操作,并做好登记、编号、签字、盖章等工作。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摘抄涉密内容的纸质载体,须按照所摘抄涉密文件中密级最高、保密期限最长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得随意丢弃,严防失控、泄密。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内容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严禁通过普通电话、传真谈论和传输,或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严禁使用图文识别软件(含小程序)等扫描、存储和处理。
  第十五条 携带涉密文件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涉密文件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绝密文件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递、携带绝密文件,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绝密文件应单独造册登记,在保险柜中保存;
  (三)阅读、使用绝密文件,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汇编、摘抄绝密文件,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他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文件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工作秘密文件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妥善保存。工作秘密文件的起草、讨论、修改、审批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按照工作秘密文件管理,不得随意丢弃。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工作秘密文件内容公开上网。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工作秘密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及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文件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上级机关规定进行,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销毁涉密文件,应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处理涉密文件。
第四章  涉密设备及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设备指涉密计算机、涉密数字复印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用于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的设备。保密要害部位为集中存储、保管涉密设备及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二十条 涉密设备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按教育部要求由相关机构统一购置。其维修、报废需报送教育部保密办,并按要求由指定单位具体开展。
处理涉密文件信息应当使用涉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设备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严格管理。涉密设备责任人如发生改变,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向教育部保密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设备应放置于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规定粘贴密级标识,安装相关软件及配套设备,不得与任何非涉密设备连接,严禁使用无线功能接入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接口。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位须有安全保密隔离措施,门口显著位置粘贴“禁止携带手机入内”等保密提醒标志;应根据需要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手机屏蔽柜、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密码柜和保险柜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位密码应由专人管理,严防泄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进出须严格登记。场所内部禁止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电子设备,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手机、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设备,严禁携带非涉密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信息技术部提供技术支持。
涉密计算机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严格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储、处理高于设备密级的信息。严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离开工作场所、出境。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牵头,资产管理处、信息技术部按职责配合建立健全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台账,在非涉密计算机明显位置粘贴“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严禁连接保密网”的标识,进行保密提醒。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设备连接,严禁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文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定期检查涉密设备,如遇故障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排查、维修。信息技术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涉密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活动指学院在办学治校过程中,除日常涉密文件、涉密设备管理外,涉及国家秘密、未经公开的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批示件内容、工作秘密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程、会议、刊物出版等。涉密活动由承办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活动中涉及到保密工作的,由教务部牵头负责。教务部应在日常教学活动尤其是涉密课程中加强对学员、教学场所等的管理,避免泄露秘密。
  第三十条 学员信息、教师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师资库的保密工作由教务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刊、图书等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学院期刊的编辑出版保密工作,由教育管理杂志社牵头负责;有组织的编辑出版保密工作,由组织机构(部门)或非实体研究中心等牵头负责并把关,编写人员负主要责任;个人编辑出版保密工作,由该个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涉密会议的保密工作由组织召开涉密会议的部门负责,应使用涉密会议室进行,党政办公室配合。参会者不得携带手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散、公开、传播。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宣传相关保密工作,由活动主办部门或宣传材料起草部门负责,确保不含涉密内容。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工作办公室(宣传中心)进行保密提醒。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技术相关保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维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并为其他保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协同办公系统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学院教职工、各处室(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使用时谨防泄密。信息技术部进行保密提醒。
  第三十五条 外事活动涉密管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牵头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保密教育,确保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加强对学院内有关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提醒、监管,确保各项工作安全、稳定开展。
  第三十六条 工作秘密文件(含标有“内部”等标志的院外来文和其他“学院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内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按年度整理送至图书档案馆(校史馆),图书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归档保管,并承担保管中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涉密工作的,该第三方须具有相应等级的保密资质;委托第三方开展其他具体工作的,应注意保密,及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护的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牵头负责、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活动,由活动承办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保密工作,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牵头保密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要积极配合,确保有效、及时处置。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保密管理,做好工作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 保密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及党政办公室报告,党政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和教育部保密办报告。
  第四十二条 保密应急处置过程要注重保存证据,事后由相关部门对保密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并协助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告教育部保密办。
第七章  党规法纪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含编制内、编制外)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国家秘密(含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批示件)保密要求的行为,由学院相关部门据实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保密办法要求收发、运转、保管、处理涉密文件的;
  (二)非法复印、拍摄、记录、储存涉密文件的; 
  (三)非法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
  (四)未按照保密办法要求销毁、清退涉密文件的;
  (五)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办公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七)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互联网应用传递、发布,或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的;
  (八)未按照保密办法要求组织涉密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内控办公室)督促违规人员所在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含编制内、编制外)如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造成工作秘密泄露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确有必要的,一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保密突发事件重要情况,以及保密应急处置工作执行不力、处置不当的直接责任部门、个人,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及以上等次,并予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教育部等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涉密文件管理办法》(院字〔2014〕27号)及2018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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