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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1〕30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培养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打造流动科研团队,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及教育部党组中心任务开展研究,推进高水平干部教育培训研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管理,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研部、人事处和财务资产处负责人,以及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科研部,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学院工作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学院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学院工作站与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合作协议;

  3.审核博士后研究项目、合作导师人选及考核奖励、招聘计划、经费预算、录用人选、进出站延期等重大事项;

  4.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的事宜。

  第六条

  (一)科研部主要职责:

  1.牵头拟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

  2.制订博士后招收计划,拟定博士后招聘公告,牵头组织博士后招录工作;

  3.拟定博士后科研选题方向;

  4.负责指导博士后日常管理事宜;

  5.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评审;

  6.组织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各类高水平科研项目;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事处主要职责:

  1.代表学院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

  2.博士后薪酬及社会保险待遇等事宜;

  3.博士后人事考核、档案管理、户口落迁等事宜;

  4.博士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在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等方面提供专业管理和指导。

  (四)博士后在站工作所在部门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与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博士后的日常培养,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分为业务导师和学术导师,业务导师由学院符合导师资格和科研方向的研究人员担任,学术导师由与学院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博士后研究项目计划和博士后培养计划;

  2.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的选拔、在站期间管理;

  3.负责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指导和评价;

  4.负责博士后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八条  学术导师由学院与流动站共同遴选,具体职责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第九条  博士后业务导师应为学院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学院发展需求;

  2.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教育部委托的司局级课题。

  第十条  符合博士后业务导师条件人员提交申请,列入博士后业务导师候选名单,通过博士后候选导师与博士后双向选择,确定博士后业务导师人选方案,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位博士后业务导师只能带1名博士后。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录取、严格考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2.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研究方向符合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要求;

  3.身心健康,年龄3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最高不得超过40周岁;

  4.全脱产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提出进站申请,须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招收程序

  1.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

  2.申请进站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组织面试考评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并根据面试情况,提出录用人选建议;

  4.办公室将拟录用人选报领导小组审定。对于确定录用人选,经政审、体检合格后,按全国博管办要求,办理进站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因个人原因延迟进站的,须提前提交书面说明,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期报到,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无故逾期超过半个月,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与工作站、流动站签订有关工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不满2年,但已满21个月的博士后,经单位同意可以出站。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确需延期出站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按时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博士后课题研究应紧密围绕学院干部教育事业发展,突出特色,有利于学院干部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等学科发展,有利于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须进行开题论证,进站1年左右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出站前3个月内出站答辩,参加学院年度考核,相关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关在站研究项目的论文,须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单位发表。在站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具有参评学院科研奖励资格,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在站期间经学院获取的有关数据信息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5.受到刑事处罚;

  6.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

  7.长期患病,病假累计超过9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60天以上,难以完成科研工作;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9.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落迁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学院条件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

  1.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标准,参照学院在编同等人员执行;

  2.学院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住宿条件,参照在编人员标准享受工作餐。

  (二)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

  工作站为每位在站博士后提供每年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具体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博士后出站后,学院拨付的科研启动经费如有剩余,归学院所有。

  (三)博士后管理经费

  1.依协议给付与学院合作有关流动站费用。

  2.工作站科研管理经费。学院每年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经费,用于工作站日常管理、召开会议、评审考核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通过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向办公室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在站期间发表论文和著作等相关书面材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工作表现进行出站评审。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科研方向相关的论文2篇;

  2.出版与博士后科研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

  3.提交经学院程序审核合格,报送上级单位的调研咨询报告2篇;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立项1项;

  5.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资助1项;

  学术论文和调研咨询报告之间可相互转换,1篇核心期刊论文相当于1篇合格调研咨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报送通过鉴定的博士后的相关材料,经批准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人事处根据各自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70079085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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