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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院字﹝2024﹞37号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工作要求,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管理学院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中层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主持部门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院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下属企业负责人等其他中层干部。突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负责人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统筹研究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可在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在其离任后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现场审计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支持,或结合有关专项、延伸审计等方式开展,过程中及时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院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学院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 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决策程序、产生后果和本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支持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 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如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意见,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工作分管院领导报告。经研判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反馈
意见综合研判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以适当形式向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班子成员反馈审计结果,并向其他中层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十一条 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 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 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未完成或需长期完成的整改事项,要持续 推进、对账销号。被审计负责人所在部门要深入查找问题根源,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堵塞漏洞化解风险。审计处建立整改跟踪 机制,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报 相关分管院领导,并抄送人事处等部门,作为考核、任免和奖 惩的重要参考,以及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 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 的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并举一反三督促指导其他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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