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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院字﹝2023﹞51号

2023年11月24日    

(2013年5月31日第13次院长办公会通过,2013年11月28日第21次院长办公会修订,2016年1月6日第1次党政联席会修订,2023年10月13日第八届党委2023年度第2次党委会修订)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定、审议、决策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决议公示制度。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奇数组成,设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任职条件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2)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及科研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科研处提名,院党委会审议决定和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的人数不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学院学科情况确定院内委员名额比例,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为保证学术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应聘任具有学术影响的院外专家学者担任委员,院外专家学者占总人数的1/3以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因第八条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减少或因学院发展需要,可增补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院党委会审定。增补委员的任期至该届学术委员会聘期结束之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和统筹组织学院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学术评价、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的规划、决策、咨询、评审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审议院党委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议事决策采用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原则,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遇有紧急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评议。无特殊情况,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坚守保密原则,不得提前对外公布结果和泄露讨论过程。对于违反上述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将其调整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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