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违规聚餐饮酒问题处理规程(试行)
院字﹝2025﹞13号
2025年05月20日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学院工作纪律,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强化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有关制度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教职工组织、参与在训学员聚餐饮酒等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规聚餐饮酒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学院纪委办负责对教职工违规聚餐饮酒问题的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出处分建议、监督执行等工作,人事处、教职工所在部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参与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理流程:
(一)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教职工违规聚餐饮酒问题线索,纪委办根据事实进行研判,对确有实据的成立核查组,约谈涉事教职工及相关证人,调取相关证据,形成人证物证书证。
(二)事实认定。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明确是否存在组织策划、多次参与、酗酒滋事、造成负面舆情等加重情节,按程序形成事实材料和相关调查报告。
(三)处分建议。根据参与或组织是否有严重后果等情节轻重,视情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四)审议决定。调查报告及处分建议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受到处分人员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及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纪委办、人事处负责落实。
第六条 教职工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申诉,学院党委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七条 学院纪委办会同人事处强化警示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注重惩防结合,建立预防与监督机制。
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