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院字〔2021〕33号
2023年11月24日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均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实行社会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规定,目前我院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从北京社保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总收入低于其他同类别同职级人员退休后总收入时,由学院给予一定补差。使其退休后总收入与其他同类别同职级职工退休后总收入持平。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遇有国家调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退休费标准和当地政府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重新计算二者的差额,若其退休后总收入仍然低于其他同类别同职级人员退休后总收入时,仍由学院给予补差。
五、在国家事业单位未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待遇执行学院现行规定办法。待国家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医疗保险之后,执行新办法。
六、在国家事业单位完成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前,执行本实施意见。国家事业单位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
七、本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院字〔2005〕1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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