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个人研究专长,增强学院科研活力,积极组建学术协同研究团队并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实体研究中心,是指院内有研究专长的个人自愿申请建立的研究机构。非实体研究中心不列入学院机构序列,不单独设立级别、编制和经费预算等,主要依靠机制创新和学院无形资源平台做大做强。
非实体研究中心统一冠名为“xxx中心”,学院委托科研部管理中心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非实体研究中心是发挥科学研究、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院科研培训事业的拓展和延伸。学院鼓励研究中心作为学院培训事业发展的孵化器。
第四条 非实体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争取各类课题,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扩大学术团队影响力,促进学科建设发展。
第五条 根据类型,非实体研究中心分两种:
1.直接服务于学院培训工作的中心;
2.对外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交流与社会服务的中心。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建立非实体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院总体科研发展方向的要求,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
2.具有相对稳定的核心研究成员。每个研究中心的核心人员(含申请人)至少为3人,鼓励跨学科整合研究力量。原则上一人只能负责一个研究中心,作为核心人员(含申请人)参与的研究中心不得超过2个;
3.申请人需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
4.具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5.研究中心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本职工作和任务;
(2)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以上(含副高);
(3)具有引领专业研究方向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学院领导不担任研究中心的核心成员或名誉职务。
第八条 学院内非实体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其日常本职工作中的人事关系、日常考勤等事项由其所在部门负责管理。非实体研究中心的工作不计入学院工作量。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请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申报表》等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经过初审的材料提交科研部;
3.科研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复核;
4.科研部将复核通过的材料报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5.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研究中心,按照院长办公会决议由学院发文生效,列入学院研究机构名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的任命。在申报建立研究中心时,由所在单位(或申请人)一并推荐中心负责人,学院在批准中心成立的同时任命负责人,一般任期2年。
研究中心负责人须与分管中心工作的副院长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因任期届满,研究中心负责人需变动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科研部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在每年一月份向科研部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年报,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或撤销的依据;同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设想和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以下活动或事宜需事先书面报告科研部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1.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2.独立或合作组织面向社会的研讨会等大型活动;
3.以中心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种社团;
4.接受境外委托课题、参与境外组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5.接受境内外各种经费资助;
6.从社会上和院内聘用人员;
7.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1.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2.接受各种委托课题;
3.申报各种渠道的科研课题;
4.参与各种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奖;
5.组织相关的教学培训活动;
6.在从事相关活动中获得收益。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财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其经费按学院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非实体研究中心的活动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七条 学院对研究中心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周期为两年,一年后进行中期考核。
为保持研究中心的活力,促进研究中心健康发展,学院对于运行情况良好、对学院事业发展有较大推动,或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八条 非实体研究中心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学院研究认定后,将予以撤销:
1.连续一至两年没有开展预期的活动,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反学院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3.在负责人换届之时产生不出新的负责人;
4.发现有违纪违法现象;
5.研究中心成立两年内无经费来源,或者进账经费低于2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2年11月15日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