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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院字﹝2024﹞4号

2025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授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强化部门责任和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央、教育部有关资金管理、预决算管理、培训经费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经费立项、预算和支出、结算申报程序和标准。根据任务性质,培训项目类型包括规划项目、委托项目和学院自主项目。

  1.规划项目包括教育部人事司干训经费项目、其他司局交办项目、中央其他部委交办项目等;

  2.委托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各类培训机构、各类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交由学院举办的项目;

  3.学院自主项目是指学院自主开发设计的培训项目。

  根据经费来源,培训项目类型分为财政拨款项目和非财政拨款项目。其中,财政拨款项目是指财政国库经费直接拨付至学院的培训项目,即“零余额项目”。

  第三条  学院对规划项目进行预算立项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高预算编制的适用性、准确性、科学性,合理安排支出计划。

  第四条  学院对培训管理部门(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办公室、进修一部、进修二部、远程培训部、教师工作与研究部)实行年度培训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培训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院对培训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教务部统筹全院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编报。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年度项目的经费预算编报和执行,完成所执行项目的经费预决算和回款工作。财务处按办班通知或合作协议设立专项,并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培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组部有关要求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学院相关财务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规划项目及执行国家培训经费标准的委托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自主项目收费一般按如下标准执行:

  1.学员规模在60-120人之间的培训班按照“培训费(含师资费)500//天(可上下浮动20%+伙食费和住宿费自理”的标准执行。

  2.学员规模超过120人的培训班按照“培训费(含师资费)450//天(可上下浮动20%+伙食费和住宿费自理”的标准执行。

  3.院内住宿收费标准一般如下:专家公寓340//间(双人入住360//间),校长大厦300//间(双人入住320//间),学员公寓260//间。上述价格均包含早餐价格。

  第九条  学员规模60人以下的委托项目或学院自主项目原则上不举办。特殊班次,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综合考虑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培训项目中的线上直播环节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半天(4学时)15000元。可根据学员规模、培训具体组织方式、所投入人力物力等因素,上下浮动20%。如为委托方定制化培训班,依据合作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培训管理部门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重大经费减免,由院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及项目举办地市内交通费。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使用费用。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教学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现场教学、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专家咨询费、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师资费执行如下标准:

  1.师资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教育部直属机关处级干部、一至四级调研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教育部直属机关厅局级干部、一至二级巡视员,以及中小学校长、书记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高校(含高职)校级领导干部,和“一校四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浦东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学院,延安干部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50元;全国知名专家(认定范围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外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132号))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论坛/座谈/点评/同课异构类授课老师每学时一般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师资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师资费支出可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2.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师资费的,增加的额度控制在师资费总额的30%以内,并由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额度超过30%的,由院长专题办公会确定。

  3.授课教师不需学院安排车辆接送的,给予每人每次税后500元交通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在国家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4.境外师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涉及的专家咨询费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执行。

  第十五条  院外办班地点需在学院年度发布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外培训场地备案信息表》内,住宿费、伙食费和培训场地费不得超过协议价格。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需提前报批。

  第十六条  配发给学员的学习用品由学院统一采购、集中管理,各项目根据需要领取,并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京内现场教学经费支出标准如下:交通费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用车租赁服务合同》执行;伙食费按照院内就餐标准执行;现场教学讲解标准为每半天1000元;专题报告课程按上述师资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京外现场教学经费支出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院内住宿学员需要退房的情况下,经费支出最高不超过500//天(其中,培训总时长60天及以上的班次不超过400//天;31-59天的班次不超过450//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师资费和京外交通费,超出部分由学员回原单位报销。其中,伙食费不得超过130//天。住宿费和伙食费之间可统筹使用,住宿费不能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师资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京外交通费据实报销,城际交通费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回派出单位报销。

  2.院内住宿学员不需要退房的情况下,最高不超过220//天,包括伙食费、师资费和京外交通费。住宿费和城际交通费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回派出单位报销。

  3.现场教学环节委托给院外机构的,需签订合作协议,经费支出按双方协议价格执行。如现场教学环节培训经费全部支付委托机构的,需提前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中的入校研修环节经费支出最高不超过350//天,包括师资费、材料费、劳务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十条  培训项目经费全部支付委托机构,需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设培训项目的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由教务部牵头,组织培训管理部门、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报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统筹学院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象、时间、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作为学院全年培训项目经费立项的基础性参考。各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每年预算工作进度安排,负责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并及时提交教务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属培训管理部门在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效益的前提下,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年度预算执行。财政拨款项目的资金结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属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培训经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培训项目经费使用中,如属于政府采购和公务卡管理范围的业务,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培训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所属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确保项目经费及时到位。项目决算后,不得再列支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所属培训管理部门需按照学院图书档案馆(校史馆)要求备足如下材料:培训通知/协议、培训手册、执行日程、学员名单、学员签到表、学员考勤表、教师酬金发放表、教师酬金条复印件、教学总结、培训班评估报告、学员情况登记表、党性分析表、学员鉴定表、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培训费支出决算单、教育部发文会签(仅针对教育部人事司干训经费项目)等,其中项目决算单由财务处协助填报;教育部发文会签、教学总结、培训班评估报告、党性分析表、学员鉴定表由教务部提供。

  财政拨款项目需提交一份上述材料至教务部存档。其他项目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相应司局或委托单位申请经费(委托单位无要求的可不提供),一份提交教务部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及考核。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和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所属培训管理部门根据绩效管理目标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对培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并形成年度评估和绩效考核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接受财政部、国家审计署、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学院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高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内部监督。审计纪检部门根据职责和业务要求,采取必要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书面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第三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虚报培训经费,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制度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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