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院字﹝2023﹞39号
2025年08月24日
依据现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公费医疗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现对教职工就医方式、医疗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明确如下:
一、医疗定点医院
1.定点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2.定点专科医院(教职工可直接在以下专科医院就诊,报销比例视同定点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包括第一、二、三口腔门诊部,限口腔科疾病)、北京口腔医院(限口腔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丰盛医院(限骨科疾病)、北京市肛肠医院(原北京市二龙路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科和耳鼻喉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大学妇幼保健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肝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类疾病)、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限眩晕症、皮肤科疾病)。
3.学院医务室:学院医务室为教职工和学员提供日常医疗保健服务,有需求时须本人到医务室就诊,缴纳挂号费1元。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取药的,须由代办人出示双方有效证件并签字后方可取药。医务室按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关于药量规定开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离退休教职工慢性病不超过14日量。
4.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工,可根据需要,自选一所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作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补充,在向学院医务室报备后,报销按医疗定点医院比例执行。如需更改自选的三级甲等医院,可向学院医务室报备后进行变更。
5.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工,可在居住地就近选取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含京外)不限等级,作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补充,在向学院医务室报备后,报销按医疗定点医院比例执行。如需更改就近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可向学院医务室报备后进行变更。
6.离退休职工可在居住地(含京外)选取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和一所社区医院,向学院医务室报备,作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补充,报销按医疗定点医院比例执行。如需更改就近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可向学院医务室报备后进行变更。
二、医疗费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
教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100%;教职工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5%。
(二)门诊报销比例
定点医院: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按100%报销;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按85%报销。
非定点医院: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和退休人员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按90%报销;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人员,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按75%报销。
(三)学院医务室报销比例
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和退休人员在学院医务室就诊按100%报销;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人员,在学院医务室就诊按95%报销。
学员及借调、聘用人员在学院医务室就诊,按药费总额缴费。
(四)急诊报销比例
1.医院不限,凭加盖急诊专用章的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单和急诊诊断证明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人员,以及退休人员,按100%报销;工龄在30年以下人员的报销比例均按95%报销。因急诊转入病房治疗的,按急诊报销比例执行,后续复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非定点医院的门诊报销比例执行。
2.120急救报销时,需提供急救费用明细单,按急诊报销比例执行,急救车费不予报销。
(五)工伤报销比例
工伤应持单位证明、医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药费按100%报销。
(六)因特殊情况,由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将转诊转院证明交学院医务室备案后,视为在定点医院就诊,按相关报销比例报销。
三、医疗费报销办法
1.门诊。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均由个人先行支付,凭医院开具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费用明细,按规定比例报销。
2.住院。可由个人先行支付,也可以按照《学院转账支票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支票支付,出院后及时持住院收费票据、出院通知单、费用明细单等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和院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确需转院,由住院方出具转院单方可报销。
3.子女就医。十八岁以下子女的医药费,本院双职工子女按90%报销。如果职工配偶单位可报销50%的,本院职工子女按50%报销,同时给配偶单位提供回执证明。如职工配偶单位无此项报销规定的,按80%在学院报销。
4.门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中,凡公费医疗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5.援派干部任职期间在当地就医,须选取当地公立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比例按合同医院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明细单等,异地就医期间在北京市内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工,赴境外访学或参与海外培训项目团组等情况下,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所购买的境外紧急医疗人身意外保险承担。
7.教职工在所选取的就近医疗机构报销时,须提供加盖北京市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发票或中央财政部监制的黄联发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明细单。
8.教职工因出差在京外就医时,须选取当地公立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时需提供加盖急诊章的发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明细单等,报销标准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视同医疗定点医院。异地就医期间在北京市内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9.长期在京外居住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明细单,异地就医期间在北京市内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从2017年4月8日起,“医事服务费”按照《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报销。
11.医疗费报销,须经学院医务室医政人员审核内容,财务处复核金额后,予以报销。
12.公费医疗所规定的全自费药不予报销。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全体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离退休老干部同志。
五、其他
1.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票据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处以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
2.当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须在第二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3.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