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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院字﹝2025﹞6号

2025年03月25日    

  第一条为确保上级和学院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及时有效高质量落实,根据教育部关于督查督办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文件及会议明确要求学院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单位及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学院办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

  (二)学院党委会议、书记专题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学院层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院领导关于重要工作的明确指示要求。

  (四)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督查督办事项由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全面抓、分管院领导分工抓、党政办公室统筹抓、承办部门具体抓。建立“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督导和综合调度,明确督办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全程跟踪督办,并及时梳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党委会汇报1次。

  第四条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办理。

  第五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须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有特殊要求的,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承办部门须结合实际拟定预计办结时限,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送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按该时限办理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条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办结的,牵头部门应于办理时限到期前3个工作日通过督办系统提出延期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必要时要主动与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沟通,说明原因。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通过督办系统按期反馈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和办结情况),反馈材料注意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确保召开会议、出台措施、呈报报告、上会审议等重要进展的时间、内容、效果等关键要素完整准确。

  第九条党政办公室负责认真复核反馈材料,对于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退回限时重报;对于办理进度明显滞后的,提出整改建议,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条学院将督办结果纳入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部门,要推广经验,并采取通报表扬、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一条对一年内被退回重报4次(含)以上或重点督办3次(含)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贯彻落实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约谈问责。对拒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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