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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院字〔2023〕49号

2025年09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精品,促进学术繁荣,提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科研竞争力,规范学院科研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2*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2*2*号)等学院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项目奖励两大类别。

  第三条 科研成果是指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个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作品,其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英文为: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以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着眼教育改革发展的前沿和重点难点问题,服务于教育干部培训核心任务的科研成果为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和调研咨询类成果等。

  (一)学术论文类成果指的是已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纸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性文章。对成果性质认定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二)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合著、编著和译著等。专著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就某一问题在专门研究基础上撰写的、形成独自体系的、具有学术创见的成果;合著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编写的学术著作成果;编著是指就某一问题进行研究、概括、系统总结,把现有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形成的成果;译著通常是指将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著作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的成果。著作类成果不包括汇编、论文集等。

  著作类成果应在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封面标注须有“著”字样。著作类成果应由学院教师独著或以学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并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无单位署名的,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单位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境外出版社出版图书奖励从严管理,具体应在征求学院宣传中心、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再行确定。

  (三)调研咨询类成果指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撰写、经学院程序审核报送并获得正面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

  第四条 科研项目奖励范围包括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在科研处正式立项、已提取间接经费且符合财务规定的院外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奖励经费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成果第一署名人,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根据参与人员实际贡献大小进行自主分配。

  第三章 奖励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本着奖励优秀、宁缺毋滥的原则,科研成果奖励分别设立特、一、二、三等奖。

  (一)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奖

  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特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一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三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特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0/项;一等奖奖励金额为8000/项;二等奖奖励金额5000/项,三等奖奖励金额3000/项。

  (二)优秀调研咨询报告奖

  特等奖为(1)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正面批示;(2)被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采用的报告。奖励标准为20000/篇。

  一等奖为(1)获得省部级党政领导人正面批示的报告;(2)作为重要内容被省部级以上的政策文件采用的报告;(3)被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省部级重要政策研究机构成果要报采用的报告;(4)被国家级新闻机构内参(包括《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和《求是内参》等),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采用刊发的报告;(5)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发言中采用研究成果。奖励标准按正部级领导10000/篇、副部级领导及其他采用8000/篇。

  二等奖为(1)获得司局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2)作为重要内容被国家部委司局级以上的政策文件采用的报告;(3)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重要简报、成果要报刊发采用;(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刊发的报告;5)被省部级领导人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发言中采用的研究成果。奖励标准为3000/篇。

  三等奖为(1)获得其他司局级领导正面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2)被厅局级以上(含)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发言中采纳的研究成果。奖励标准为2000/篇。

  同一调研咨询报告获不同级别批示,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奖励为单次奖励,不累计发放。

  第七条 院外科研项目奖励

  院外科研项目奖励范围为预算有间接经费且已经通过结项鉴定的科研项目。学院根据项目已提取间接费用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经费来自各项目间接费用。

  (一)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150万元及以下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已提取间接费用的90%;(250万元至500万元及以下的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已提取间接费用的70%;(3)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已提取间接费用的50%

  科研项目经费    间接费用比例    奖励占间接费用的比例

  50万元及以下       40%                90%

  50万元至500万元   30%                70%

  超过500万元        20%                50%

  (二)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与成果结项等级挂钩。项目主管单位有规定的,按主管单位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没有规定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奖励等级采用结项证书上的结项鉴定等级结果。

  2.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结项等级调整经费预算,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3.科研项目鉴定等级为“良好”或“优秀”,间接费用预算提高比例,全部用于科研奖励。若项目结项后剩余经费低于提高比例,则不再调整经费预算。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经学院评审鉴定合格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和评奖实施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与申报

  按照科研处通知要求,教师在申报期内填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评选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申报成果实物原件,包括论文、著作、转载收录证明、领导批示、被采用的文件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调研咨询报告由科研处汇总,根据学院文件规定确定奖励等级,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评审与公布

  (一)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学院召开科研奖励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三)科研处将评审会结果在学院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科研处将异议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议后,拟定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议。科研处对提出异议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四)科研处结合公示情况,拟定奖励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五)科研处在学院内网公布奖励结果。

  第十条 科研项目奖励的评审与发放

  (一)项目验收合格后,奖励评审与发放流程如下:

  1.符合奖励申报的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处通知要求,填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奖励评选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科研项目立项、结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财务处核实项目经费余额与间接经费提取等财务事项。

  3.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科研项目奖励金额,提交至学院科研奖励评审会进行评审,按照第九条(3)(4)流程公布奖励结果。

  4.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核定奖励金额范围内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合理编制科研项目奖励分配方案,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奖励资金分配表》(见附件3)。

  5.人事处审核奖励发放,财务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分配表》,发放科研项目奖励。

  (二)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奖励:

  1.未按要求提交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延期未结项或本办法生效前已结项但仍有剩余经费的科研项目;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其他学院认为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科研项目奖励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奖励分配。

  (四)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奖励计入学院工资总额,但不占用学院绩效工资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从成果申报至奖励发放全程中,如发现任何学术不端或违规行为,如虚报、抄袭、剽窃、不当署名、数据造假等,一经核实,将依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处,同时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奖励;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奖励;已经获得学院优秀教材奖奖励过的著作,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在申报期限内未拿到有效证明,可推迟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处牵头组织科研奖励评奖,负责对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类别进行审核;科研奖励由学院党委会最终审议批准。财务处负责对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经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所有奖励金额发放均为税前,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施行)》(院字〔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评选申请表.docx

      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科研项目奖励评选申请表.docx

      附件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奖励资金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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