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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院字﹝2025﹞22号

2025年11月0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全程接受学院纪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各部门应当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定期汇总采购项目,合理计划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学院采购工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第七条 学院采购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发布,但涉及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领导学院的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院采购工作相关制度;

  (三)审议学院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审议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

  (五)负责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完善学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学院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三)接受学院部门的集中采购委托申请,审核采购项目资料,确认采购组织形式,负责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委托;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采购项目或技术复杂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论证和审核;

  (六)负责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进口产品审批备案以及采购方式变更上报工作;

  (七)处理采购活动中各类质疑、投诉、举报事项;

  (八)负责集中采购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分类管理;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是采购工作的项目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需求论证、立项申请、预算测算及申报;

  (二)负责编制采购需求文件,拟定采购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履约验收;

  (四)提出集中采购委托申请,选派代表参加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五)负责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和资料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一)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其中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公司专家库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应由项目部门委派,熟悉项目背景及采购需求,参加项目评审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部门分散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部门自行组建,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如需聘请相关专家,经费由项目部门承担。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学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由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20万元(含),服务类50万元(含),工程类50万元(含)。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或不同类别但实施目的相同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达到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由学院集中采购,不得以拆分等方式规避学院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部门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由项目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中应引入竞争机制。

  对于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按照学院集中采购列明的方式开展采购;对于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可以按照学院集中采购列明的方式开展采购,也可采用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餐饮食材及大宗货物等采购,依照其制定的遴选规程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方式按照相关品目政府集中采购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指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按规定要求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指依法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

  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综合评分法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

  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

  指向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

  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八)合作创新

  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九)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部门分散采购可以选择比价采购方式。比价采购是指通过向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或从网上主流购物平台、行业认定的采购平台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方案,采购人综合比较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后,从合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及相关货物或服务项目,由招采办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合规选择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公告方式发布。如果以不发布公告等非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项目部门须提交申请,经招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无法施行采购程序的紧急项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和学院认定的其他紧急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直接采购,项目部门事后须对采购执行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招采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立项及采购申请

  项目部门应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以及需求的合理性,经审核立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除以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申请应包含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等必要内容,工程类项目应随采购申请按需要提供设计方案、清单预算或控制价等材料。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材料需按规定提请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

  项目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指项目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采购意向发布

  除以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在采购活动开始至少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还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由项目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招采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程序

  (一)由项目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招采办组织采购。

  (二)招采办根据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需经项目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三)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报名、现场踏勘及文件答疑、资格审查、投标评审、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质疑答复等环节。

  其中,现场踏勘及文件答疑、质疑答复等环节应由项目部门配合参与,招采办负责协调。

  (四)招采办自行组织采购的,参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

  (五)项目部门应自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提交招采办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部门分散采购程序

  项目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方式并经招采办同意后,按照相关流程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项目部门提出并上报学院,经招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并上报学院,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招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专家论证及合同协商环节须项目部门参加,招采办负责协调。

  (三)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流程,逐级上报教育部及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条 合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

  项目部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合同格式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项目部门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同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发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履约验收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项目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

  招采办及项目部门应当对所负责采购的每个项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档案包括院内审批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记录、质疑答复等相关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第七章 质疑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疑处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异议。学院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或异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质疑、异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合同履行。

  受理质疑后,应当汇报采购领导小组并启动调查工作。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质疑事项,可聘请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参与调查。

  其他具体事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学院采购活动主动接受上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学院纪审部门、内控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各部门应当分别明确负责经办采购、合同审核和验收的人员及职责,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影响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上级文件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院字〔2021〕21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114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采购管理分类表(一)

采购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

按照相关品目政府集中采购通知执行

学院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
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货物类20万元(含)以上
服务类5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5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等

部门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
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货物类20万元以下
服务类50万元以下
工程类50万元以下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价等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采购管理分类表(二)

采购方式

适用场景

公开招标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单一来源

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需要向原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工程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询价

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单位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合作创新

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

比价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20万元以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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