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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校园卡管理规定

院字﹝2025﹞23号

2025年11月25日    

(2025年第2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校园卡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学院校园卡系统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给教职工、学员及相关人员的智能式身份凭证,在学院内具有身份识读、消费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应用场景包括门禁通行、餐饮消费、签到考勤、图书借阅、自助设备(洗澡、洗车、打印)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由信息技术部统筹规划,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各部门职责如下:

  1.信息技术部制定校园卡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校园卡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协调和解决校园卡运行中的问题;

  2.财务处负责校园卡银行账户接口及资金账务处理;

  3.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餐费现金充值、缴费对账、余额退还、学员卡的制作等工作;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人员的用卡审批。

第三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申请流程

  第五条  卡片分类

  校园卡实行“实名制”,根据持卡人的身份不同,分为教职工卡、学员卡和临时卡三类。

  第六条  教职工卡

  教职工卡发放范围为学院教职工,包括编制内教职工、编外聘用员工、挂职干部、访问学者、博士后。

  申请流程:部门经办人在办公系统填写校园卡申请表,按照系统中校园卡申请表的审批流程,经所在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信息技术部办理。

  第七条 学员卡

  学员卡发放范围为来院面授且有单独制卡需求班次的学员。

  申请流程:培训管理部门在办公系统填写培训班学员卡制作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审批同意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培训部门提供的学员信息及相关需求集中制作学员卡,在报到时发放给学员。因未报到没有下发的学员卡,将收回并销毁。

  学员结业后,其学员卡统一注销,实体卡不予回收,仅为留念。

  第八条  临时卡

  临时卡发放范围为除教职工及学员外,有办卡需求的人员。

  申请流程:部门经办人在办公系统填写校园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信息技术部办理。

第四章 卡务管理

  第九条 工本费

  校园卡工本费为30元。可根据制卡成本合理调整。

  新进人员申领首张教职工卡或临时卡,工本费由学院承担。因个人原因重新制卡的须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缴纳至财务处。校园卡销户时,工本费不予退还。

  学员卡工本费由培训管理部门承担。其他因举办活动等有制卡需求的,工本费由需求提出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充值

  持卡人可以到校长大厦前台线下充值,也可以通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智慧校园”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自助充值。

  第十一条 挂失

  如校园卡遗失或者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前往信息技术部办理挂失手续。因挂失不及时所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补卡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信息技术部补办相同类型的校园卡。

  补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十三条 换卡

  校园卡因污损毁坏或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信息技术部更换相同类型的校园卡。

  换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十四条 解挂

  校园卡挂失后不能再使用,在没有补卡前找回原卡,持卡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前往信息技术部办理解挂手续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期限

  编制内教职工、编外聘用员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为长期;学员卡的有效期为在院培训时间;其他人员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等规定设定,须在申请时如实填写,默认为一年。

  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经所在部门批准可办理延期。

  校园卡有效期到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校园卡所有功能均暂停使用。

  第十六条 注销

  人员离职时,需主动注销校园卡。持卡人到校长大厦前台退还卡内余额及注销账户。未主动注销的,信息技术部在获取到人员离职信息后,将注销相关校园卡账号。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否则信息技术部将予以冻结该校园卡账户或予以销户。

  因各种原因拿错或捡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还持卡人,或送交信息技术部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须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严禁仿冒、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校园卡芯片内信息。一经发现此类行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5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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