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院字﹝2025﹞25号
2025年11月28日
(2025年10月31日修订,第八届党委2025年度第2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一、为繁荣学术研究、服务教育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学院设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每年预算25万元人民币。
二、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出版院内专兼职教师围绕学院主责主业撰写的学术成果。申请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其选题和内容必须符合学院学科课程建设规划,适应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的实际需要,作者单位必须标注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学术类著作、论文集、已出版著作及再版著作等,原则上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对学术成果出版的资助力度主要根据成果的性质与水平来确定,分为全额资助和半额资助两类。全额资助为学院科研计划中集体协作攻关的成果,资助额度为6万元;半额资助一般为个人学术成果,资助额度为3万元。申请的著作稿若为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则应符合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
四、由学院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用民主评议的方式,决定基金有关的资助项目与额度。科研处负责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对出版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出版基金的使用分年度进行申报和评审,受理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提出一项申请,且在资助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版资助。
六、申请出版的书稿须达到出版要求,并已落实出版社,对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标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资助”,或在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得到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专项资助。书稿出版后向科研处送交不少于3本样书,向图书馆送交2本样书。
七、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学术文库出版基金使用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填写推荐意见,同时需出版社填写出版意见(或附出版协议);申请人将部门同意推荐的书稿一式两份、《申请表》和书稿的封面、前言、目录页一式十四份交科研处,用于评审及备案。
八、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再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九、评审通过的出版资助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且明确出版费支出金额的出版合同,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十、申请人应具有学术诚信,保证《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院有权中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且受资助者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对产生其他后果的,由受资助者负全责。
十一、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稿,应在自获批资助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出版;未按期出版的,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资助期内如有事项调整的,需提前向科研处报备,凡未报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4〕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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